2009年7月10日,某县公安局以赵某殴打他人(李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
2009年7月10日,某县公安局以赵某殴打他人(李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作出给予赵某治安拘留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赵某不服该裁决,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原裁决。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请问: (1)哪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2)李某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009年7月10日,某县公安局以赵某殴打他人(李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作出给予赵某治安拘留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赵某不服该裁决,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原裁决。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请问: (1)哪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2)李某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010年7月10日,某县公安局以赵某殴打他人(李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作出给予赵某治安拘留5目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赵某不服该裁决,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原裁决。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哪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
A.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诈骗M钢铁厂的价值500万元钢材,H县公安局决定对张三监视居住,由M钢铁厂执行
B.N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拐卖妇女的犯罪嫌疑人李四监视居住,因李四是外地人且在N县无固定住所,为防止李四逃跑,N县公安局决定将李四放在某派出所留置室执行
C.4月10日,赵五因涉嫌强奸被Y市公安局监视居住。4月12日,Y公安局找被害人调查,被害人承认报了假案。4月13日,Y市公安局撤销案件,4月18日解除对赵五的监视居住
D.某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田七(被刑事拘留)提请逮捕,E县检察院以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为由不批准逮捕。E县公安局认为检察院不批捕决定错误,准备要求复议,决定对田七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A.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诈骗M钢铁厂价值500万元的钢材,H县公安局决定对张三监视居住,由M钢铁厂执行
B.N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拐卖妇女的犯罪嫌疑人李四监视居住,因李四是外地人且在N县无固定住所,为防止李四逃跑,N县公安局决定将李四放在某派出所留置室执行
C.4月10日,赵五因涉嫌强奸罪被Y市公安局监视居住;4月12日,Y市公安局找被害人调查,被害人承认报了假案;4月13日,Y市公安局撤销案件;4月18日解除对赵五的监视居住
D.某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田七(被刑事拘留)提请逮捕,E县人民检察院以“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为由不批准逮捕。E县公安局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决定错误,准备要求复议,决定对田七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A.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诈骗M钢铁厂价值500万元的钢材,H县公安局决定对张三监视居住,由M钢铁厂保卫处执行
B.N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拐卖妇女的犯罪嫌疑人李四监视居住,因李四是外地人且在N县无固定住所,为防止李四逃跑,N县公安局决定将李四放在某派出所候问室执行监视居住
C.4月10日,赵五因涉嫌强奸罪被Y市公安局监视居住;4月12日,Y市公安局找被害人调查,被害人承认报了假案;4月13日,Y市公安局撤销案件;4月18日解除对赵五的监视居住
D.某县公安局对涉嫌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田七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其有固定住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A.甲,赵某以前因抢劫被其处理过
B.乙,是赵某舅舅的邻居
C.丙,在参与本案侦查工作前,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D.丁,案发前曾经人介绍与钱某吃过饭
A.张某就拖欠工资事项多次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张某又就同一事项向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安局以其曾就同一事项多次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由,不予答复
B.郑某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向公安机关申请查阅其被王某殴打的治安案件的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C.谢某听说有恐怖分子到其所在城市实施恐怖活动,便向公安机关申请公开涉恐人员名单及侦控方式。考虑到这些信息虽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公安机关可以予以公开
D.李某认为某县公安局没有在互联网上开设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问派出所雇佣的合同民警的职务违法行为,某县公安局是否应负赔偿责任构成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之一的职务行为主体应包括哪些人员
A.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卖淫女杨某作出行政拘留15目的处罚
B.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王某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C.某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对火灾事故责任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D.某派出所对陈某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