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自2005年嫁于王某,2015年王某因出车祸而去世,但钱某一直照顾王某的父母,王某的父亲于2016年相继去世,并留下一间房,可作为王某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A.王某父亲的姐姐
B.钱某
C.王某母亲的弟弟
D.王某父亲的同父异母的哥哥
A.王某父亲的姐姐
B.钱某
C.王某母亲的弟弟
D.王某父亲的同父异母的哥哥
王某与华某(女)于1998年结婚。200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2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200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0000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问题:
甲与丙之间的电冰箱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法院能否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在清算经营期间账目过程中,经吴某要求,钱某等人在同意承担省纤维检验局未来罚款的协议上签了字。当年9月13日,纤维检验局向棉业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欲对该公司处以巨额罚款。吴某非常着急,到处寻求减免罚款办法,后经人引见了王某。王某称其熟人多、路子宽,能疏通关系减免罚款。吴某与王某订立协议,约定由王某出面全权处理罚款事宜,费用2.6万元包干。
吴某按王某要求先行支付“活动费”1万元。然而一个月后,纤维检验局仍对棉业公司罚款9万元。吴某找到王某,王某解释“本来不止罚9万,是经过活动才降下来的”。原告吴某又找到钱某等人,但他们均不承认该笔款项支出。吴某遂将钱某等7被告诉至法院。
彭泽县法院认为,原告吴某诉请的“活动费”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1万元债务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应予以驳回。据此,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要求被告钱某等7人分担“活动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
问:王某的行为是属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A.谢某、钱亮、王某、钱小颖、钱某母亲及姐姐
B.钱亮、钱小颖、王某、钱某母亲
C.钱亮、钱小颖、钱某母亲及姐姐
D.谢某、王某、钱亮、钱小颖
本案中王某在1999年5月20日所作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