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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单选题]

钱某自2005年嫁于王某,2015年王某因出车祸而去世,但钱某一直照顾王某的父母,王某的父亲于2016年相继去世,并留下一间房,可作为王某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

A.王某父亲的姐姐

B.钱某

C.王某母亲的弟弟

D.王某父亲的同父异母的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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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乡办小井瓦斯检查工王某,自2005年8月下旬起,以测知井下瓦斯浓度日趋上升,但未及时报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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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王某与华某(女)于1998年结婚。200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

王某与华某(女)于1998年结婚。200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2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200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0000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问题:

甲与丙之间的电冰箱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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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王某诉钱某返还借款案审理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钱某签名、内容为钱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的借条,证明借款的事实;钱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有王某签名、内容为王某收到钱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说明借条因王某过失已丢失的收条。经法院质证,双方当事人确定借条和收条所说的5万元是相对应的款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B.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C.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D.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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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
经常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义务。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王某离婚且人民法院的调解也无效果。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

法院能否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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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吴某与钱某等9人共同人股经营A棉业有限公司。2005年2月,棉业公司轧出的一批皮棉出现质量问题,被纤维检验局扣
押,但检验局未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吴某与钱某合作过程中,由于相互缺乏信任,难以继续合作。3月份,钱某等人均将股份转让给公司新股东后退出棉业公司。

在清算经营期间账目过程中,经吴某要求,钱某等人在同意承担省纤维检验局未来罚款的协议上签了字。当年9月13日,纤维检验局向棉业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欲对该公司处以巨额罚款。吴某非常着急,到处寻求减免罚款办法,后经人引见了王某。王某称其熟人多、路子宽,能疏通关系减免罚款。吴某与王某订立协议,约定由王某出面全权处理罚款事宜,费用2.6万元包干。

吴某按王某要求先行支付“活动费”1万元。然而一个月后,纤维检验局仍对棉业公司罚款9万元。吴某找到王某,王某解释“本来不止罚9万,是经过活动才降下来的”。原告吴某又找到钱某等人,但他们均不承认该笔款项支出。吴某遂将钱某等7被告诉至法院。

彭泽县法院认为,原告吴某诉请的“活动费”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无效民事行为产生的1万元债务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应予以驳回。据此,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要求被告钱某等7人分担“活动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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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被告人王某,男,30岁,某厂技术员。王某与其妻方某自1992年6月结婚以来,感情一直较好,并生一男。
但被告人从1995年10月以来又与某工厂女化验员钱某(26岁,未婚)多次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为达到与钱某结婚的目的,产生了杀妻的念头。1996年4月10日夜里12时,被告人乘其妻方某熟睡之机,把早已准备好的电线接通电源,把电线的一端放在其妻方某右手中指上,意欲将其妻电死。方某触电后挣扎、呼救,非常凄惨。被告人见此情形,当即拔掉插销,将其妻扶起。其妻右手中指、食指被电伤。案发后,被告人供认不讳。

问:王某的行为是属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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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法院能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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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钱某,与前妻谢某有一子钱亮,离婚后钱亮归谢某抚养。钱某现任妻子王某与钱某生有一女钱小颖。钱某的
父母一直与钱某的姐姐钱娜生活。2008年年初,钱某父亲去世。同年6月钱某因车祸身亡。对于钱某的40万元存款享有继承权的是()。

A.谢某、钱亮、王某、钱小颖、钱某母亲及姐姐

B.钱亮、钱小颖、王某、钱某母亲

C.钱亮、钱小颖、钱某母亲及姐姐

D.谢某、王某、钱亮、钱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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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王某系某大学教授,娶妻张莱,二人育有子女三个,长子王甲,次子王乙,小女王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
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乙娶妻陈某,王丙在读高中。1999年5月20日,王某与王甲外出时遇车祸,王甲当场身亡,王某重伤住院。在病床前,王某以为自己不久于世,当着两名单位同事的面口头吩咐其子女:自己过世后,将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给小女王丙,存款12万元给张某6万元,余4万元王甲和王乙各得2万。经治疗,王某康复出院,回到家里,写了亲笔感谢信一封感谢医生的精心治疗,书完兴起,喝酒两杯,突发脑溢血,于2000年11月20日不治而亡。办完丧事后,王乙要外出打工。于是于2000年11月30日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与李某得知后表示反对,王乙解释说,所得房款将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取得首期购房6万元,当即分给妹妹王丙3万元作为学习费用,王丙收后交给其母代管。曹某答应余款6个月后付清。之后不久,曹某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1年4月25日,曹某外出时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就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但因无力照管生意,也就无力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了。2001年5月,王乙索款未果。(中南财大2005年研) 问题:

本案中王某在1999年5月20日所作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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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员工王某从2011年10月参加工作,2015年3月1日入职本公司,李某到2015年12月10日可享受年休假3.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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