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出版单位对其出版的作品,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除合同
A.80%
B.60%
C.50%
D.40%
A.80%
B.60%
C.50%
D.40%
按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图书原创作品的版税率标准为()。
A.2%~8%
B.2%~9%
C.3%~10%
D.4%~12%
A.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的基本稿酬
B.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0.1%向作者支付印数稿酬
C.基本稿酬只在图书第一次印刷时支付,印数稿酬只在图书重印时支付
D.出版者付清稿酬的期限为图书出版(或重印)后的6个月内
E.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按作品创作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一律不得从其所得中扣除
B.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C.香港同胞不可以附加减除费用
D.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
A.1400
B.2600
C.3000
D.4600
A.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B.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C.对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摄影、录音
D.九年义务教育教科书汇编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
关于稿酬所得项目的征税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B.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C.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D.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F.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编辑加工题:阅读分析短稿,并按照稿件加工整理的规范进行编辑加工。(本题18分)
公民因享有法律赋予的著作权,才创作作品。
著作权是一种行政权力,具有专有性,因为只有合法的权利人才能依法对其占有、使用和处分。例如,公民某甲创作了短篇小说《都市奏鸣曲》,她就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在某甲生年,只有他本人才有权自己或许可他人将该小说交付出版,进行改编、翻译、汇编……等。
公民也可以利用已有的原创作品通过选绎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从而获得专有的演绎作品著作权。例如,公民某乙经已有作品的作者甲某等的同意,选编《都市奏鸣曲》等十部短篇小说形成《都市小说集》,他就可以与某甲等共同享有该小说集的著作权。出版单位如果要出版《都市小说集》,应该事先取得某乙的许可,并向某乙支付报酬。
著作权还具有时间性,即在时间上有一定限制。
首先,著作权产生于作品创作开始之日,没有创作作品,公民就不可能享有著作权。其次,著作权的各项权利都有一定的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这些权利就不再有效。例如,某甲作为著作权人,在世时就一直享有许可他人翻译、改编、汇编、出版《都市奏鸣曲》并因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某甲逝世后,这些权利在较长时间内仍然有效,但由某甲的合法继承人行使。到某甲逝世后第30年的1月1日,《都市奏鸣曲》就进入公有领域。从这时起,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翻译、改编、修改、汇编该小说用于出版。
因此,对于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出版单位如果要出版,应该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对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出版单位可以自由地将其出版而不必征得任何人的同意,这也属于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