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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原告某茶社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在扬州签订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将原告的部分商标许可给被告使用。许可

期限自2003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被告每月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2万元。

原告履行义务后,被告至今未缴纳许可使用费。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履行双方签订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告停止使用“富春”字号及服务商标、销毁含有“富春”字样的交易文件、被告支付原告自2003年5月至其实际使用期间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暂定40万元,算至2005年6月)、被告承担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及因调查等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等。

请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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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1996年4月2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建造办公楼、传达室的建筑工程承
包合同。合同规定工程期限从l996年4月28日开工至l996年7月28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确保合格,力争优良;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按补充协议办理。补充协议规定:传达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工程款;办公楼主体完成一层时支付工程款30%,屋面工程完成时支付工程款30%,竣工验收结算后,留尾款40%在半年内付清。该工程于当年5月开工,同年lo月底竣工,所耗资金全部向银行贷款,但建材有限公司却未按补充协议规定支付工程款。 建筑公司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并要求对原告建造的价值88.9万元的办公楼、传达室及水泥路面享有留置权,在拍卖后优先支付原告的工程款。

(1)请问对于该建筑公司因工程款纠纷的起诉,法院应否予以保护?

(2)通常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是什么?

(3)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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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本起诉书所述事实已经确定,运用合同原理分析案件,提出判决意见和依据。 民事起诉书 原告:北京市忠华贸易有

本起诉书所述事实已经确定,运用合同原理分析案件,提出判决意见和依据。

民事起诉书

原告:北京市忠华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三环路38号

法人代表:柳忠华(董事长)

第一被告:北京市金利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二马路3号

法人代表:闻长生(董事长)

第二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京隆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6号

法人代表:王霞(总经理)

案由:钢材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与理由:

(1) 判令第一被告金利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金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第二被告京隆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京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 判令二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理由如下: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03年9月5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①第一被告向原告提供钢材100吨,每吨人民币2000元;②钢材由向第一被告供货的第二被告于10月6日前送货给原告;③合同价款20万元,由原告向第一被告支付;④违约方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但是,至今,二被告均未向原告供货,第一被告的行为,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2003年9月5日当天,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合同,约定:①第二被告向第一被告提供钢材100吨,于2003年10月6日将本合同项下的钢材送货至原告处;②钢材价款每吨1800元,共18万元,由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支付。后来,第二被告因为知晓了两份合同的价款的差额,不愿意向原告送货。原告认为,第二被告在明知第一被告向其购买的钢材是为了向原告供货的条件下,与第一被告签订了送货上门的钢材买卖合同,结果又违反合同约定。第二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不能得到货物,受到损失,当然应承担连带的违约责任。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0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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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案情:原告刘某于2001年7月以35万元的价格购人宝马轿车一辆,并以该轿车为标的,于当年9月与被告保
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原告投保的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为1年。2002年2月17日,原告驾驶该宝马车发生交通事故,轿车因路滑冲出公路与路边树木相撞,造成车体因严重损坏而报废。原告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被告保险公司。被告保险公司随即派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原告在事故发生15日后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为价值35万元的轿车投保100万元的保险金,且未履行应有的如实告知义务,存在欺诈行为,遂拒绝赔付保险金。问题:请结合保险法的有关基本原则对上述问题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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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某市利达汽车修配厂私自拼装一辆汽车,欲将其出售,但惧怕该行为被发现,便委托朋友汪某
代为推销,答应事成后给一笔数目可观的好处费。汪某隐瞒汽车真相,与外市郊区农民吴某签订了买卖汽车合同,并收取人民币5万元。吴某接到汽车后,发现该车是私自组装的,便向利达汽车修配厂提出退货还款要求,即被汽车修配厂拒绝。吴某便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认为此汽车确为利达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两被告欺骗原告,属于违法行为。故依法判决: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无效。收缴剩达汽车修配厂私自组装的汽车。被告退回原告货款5万元及其利息。被告汪某与被告利达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

问:本案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是否正确?(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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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原告杨某任经理的江苏省甲公司与湖南省乙公司素有购销水暖器材业务往来。2006年12月16日,两公司签
订了水暖器材购销协议,约定提货时先付货款6万元。余款9万元待10天后结清。杨某将水暖器材运至江苏省销售的过程中,发现水暖器材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拒绝支付余下的9万元货款。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于2007年11月6日,以杨某诈骗为由向被告湖南省某县公安局报案。该县公安局遂以杨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于2007年12月23日派两名工作人员到江苏省限制了杨某的人身自由。后杨某的朋友李某替杨某交了9万元现金后,杨某才得以恢复人身自由。在此期间,被告未向原告出具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手续。此后,被告为此事再未找过原告,原告杨某向被告索要被扣现金未果,便向其居住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以刑事侦查行为不受行政诉讼监督为由进行答辩,并提交了“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刑事拘留证”、“湖南省公安厅介绍信”的复印件,其中“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上审批人审批的时间在报案人报案之前,“刑事拘留证”上没有被拘留人签字。被告也未出庭应诉,法院要求补充证据,被告也未予提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县公安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被告县公安局的行为应属于刑事侦查行为还是滥用行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2)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县公安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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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在一起拍卖纠纷案件,原告诉称:其参加了某拍卖行举行的拍卖会,竞买一批出口转内销的毛织品。拍卖前
,原告按照该拍卖行的要求,到被告存货处看样,但仓库管理员告知不能提取样品进行抽验鉴别。 拍卖会结束后,原告与拍卖行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按时交付了货款以及佣金。原告提货时,通过检测发现该批货物中有一部分并非毛织品。原告立即向拍卖行提出异议,但被告未给原告任何答复。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拍卖人,应当履行明确告知买受人拍卖品情况的义务,但被告既不明确告知,也未做出任何声明不担保拍卖品存在瑕疵及真伪的责任,故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被告拍卖行认为,其是接受有关执法单位委托拍卖的,清单是委托单位提供的,其没有过错。 问题: 1、拍卖法对告知委托拍卖品的瑕疵有何明确规定? 2、拍卖人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本案例中被告有无过错,请列举? 4、如果有,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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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原告:陶岚,女,1980年3月9日生,汉族,上海惠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黄金海岸金
玉兰俱乐部有限公司 2011年7月30日22时29分左右,原告与其他四人至被告处进行消费。同年7月31日0时32分结帐,但被告未收回原告的手牌,原告继续在被告处休息,同日10时30分左右原告又回到原来客间洗澡后,原告在干蒸房里干蒸时,听到外面有声音便走出。同时,被告一男性保安人员进人该房,并与从干蒸房内出来的原告相遇,该男性保安人员拿了原告的手牌对原告说“对不起”后即离开。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拨打“110”报警,经警署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06条第2款、第134条第1款第7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第14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上海黄金海岸金玉兰俱乐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陶岚人民币1000元。 问:你认为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

在本案中的王某和张某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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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2000年6月,原告某牛奶公司与被告某水产公司签订了玉米籽换胡麻饼的易货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
向被告提交玉米籽84980千克、被告未提出质量异议,以此换取被告的胡麻饼54370千克。原告经与其他饲料配比喂奶牛后,未发现异常。同年12月21日,原告再次从被告处兑换胡麻饼12400千克(177包)。12月22日下午原告员工将其中的18包按正常配比饲料喂奶牛,但于12月23日早晨出现奶牛中毒现象。原告当即通知了市动物检疫站及被告到事故现场,解剖死亡奶牛,勘察、分析事故原因,检查剩余的胡麻饼,发现其中的29包是菜籽饼,外包装无标签,且形状、颜色各异,有关专业人员初步认定此次奶牛中毒系菜籽饼中毒。同年12月26日,在市动物检疫站的监督下,提取了饲喂的剩余饲料和被告库存的胡麻饼样品,封样送中国农业科学院进行毒物化验。化验证实,菜籽中有毒成份异硫酸氰脂含量超过正常允许量。最后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奶牛中毒的原因就是因为12月21日供应的胡麻饼中含有菜籽饼,且有毒物质超标。这次中毒事件,共造成16头奶牛死亡,死胎、流产7头,2头淘汰,直接经济损失45439元;为死牛尸体、清库等支出的费用及因奶牛中毒造成隐行流产、推迟产奶期等原因,造成间接损失21440元。为此,奶牛公司将水产公司诉至法院。(上海海事大学2004年研) 问:

你认为本案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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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原告北京甲公司与被告北京乙公司于1995年8月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乙按合同提走了原告价值80万元的产品,却未
按时付款。原告情急之下求助于某县法院。该院立即办理了支付令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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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该项目甲方于1994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该项目甲方于1994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于1994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竣工日期为1996年4月25日。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分别承建,为了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3层,装饰工程承包者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监理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日期提前至1996年3月8日,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协议。大酒店于1996年3月10日剪彩开业。

1998年8月1日,乙方因甲方少付工程款向法院上诉。乙方诉称:甲方于1996年3月8日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并已开张营业,至今已达2年有余。但在结算工程款时,甲方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 600万元人民币,但只付了1400万元人民币。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及其在拖延期间的利息。

1998年10月10日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主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如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因此装饰商应该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需支付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另外还有其他质量问题,并因此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共计人民币75万元。两项共计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乙方主体工程款总额为1 400万元人民币。

原告辩称:被告称工程主体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呈交了业主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

被告又辩称: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宴请我方时,提出了为企业晋级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业主向日本某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20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的清单56件。

原告再辩称:被告代表发言纯属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

原告又指出:被告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监理的装饰合同,支付给装饰公司的费用凭单,并无我方(乙方)代表的签字认可,因此不承担责任。

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1)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主体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业主应采取哪些正当措施?

(3)装饰合同执行中的索赔,是否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怎样才具有约束力?

(4)该项工程竣工结算中,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质量问题,直至乙方于1998年8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后,甲方在答辩中才提出质量问题,对此是否应依法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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