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到查单到查明邮件节目发出查单传真,经转局受理特快专递邮件查询的最大处理时限为:省会局为48小时、其他局为()。
A.12小时
B.24小时
C.48小时
D.36小时
A.12小时
B.24小时
C.48小时
D.36小时
A.递查回复单
B.邮件撤回、更改、查询受理书
C.邮政业务查询催查函
D.包裹业务查询催查函
A.进口查单登记簿
B.出口查单登记簿
C.出口验单登记簿
D.进口验单登记簿
受益人装运、备单、制单后于4月6日向中国银行广州市分行交单议付。4月18日议付行收到德国开证行来电:“我们确认已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金额为73200德国马克。但根据UCP600的规定,发现该项单据未在发货后21天内交单。已联系开证申请人,待答复后再告。”经议付行查留底单据,提单日期为3月18日,交单日期为4月6日,并未超过21天。从开证行来电内容看,开证行显然把它所在的地方视为议付有效的地点,因而认为受益人拖延交单时间,议付行随即电告开证行:“单据未在发货日期21天内提交一事应请注意,你行来证虽未规定有效地点,但在有关条款中规定所付合同为信用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该合同明确规定在中国议付有效。今受益人于4月6日交单,没有超过21天,也没有超过合同中提单日后20天内在中国议付的规定。因此该不符点不能成立,请予确认,并即付款。”开证行接电后不再申辩,于4月25日电复:“已付款。”
[问题] 该案例说明了哪些信用证结算的知识?
A.分行业务处理中心或辖行代理800收到分行个金部推送的“采购付款申请”待办任务时,应严格审核分行个金部提交的《贵金属产品销售确认单》
B.个金部提交的《贵金属产品销售确认单》必须经合作公司盖章确认并回传,传真件上的合作公司印章必须清晰可辨,必要时可与合作公司沟通确认订货及付款信息
C.个金部提交的《贵金属产品销售确认单》只需要个金经办、高经签章确认即可,无需合作公司签章
D.分行业务处理中心或辖行代理800可登录贵金属营运系统管理台,使用“分行营运部管理员”角色查询该单据对应的订货批次信息及价格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