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抢劫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9岁;被害人王某,男,17岁;许某是刘某聘请的律师;关某是被害
参考答案:错误
参考答案:错误
A.不是刘某的近亲属
B.能够明辨是非、正确表达
C.身体没有缺陷
D.已成年
A.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设立的审查登记
B.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的人事审批
C.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的财务审批
D.行政机关对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外事审批
A.不是刘某的近亲属
B.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C.身体上没有缺陷
D.已成年
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的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其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A.在一起团伙抢劫案中,被告人王某、程某委托了辩护人,而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B.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时未满l8周岁,审理时刚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
C.限制行为能力人朱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D.外国人路易斯涉嫌盗窃,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A.被告人中没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因而全案应由区人民法院审判
B.该案被告人杨某的部分应从区法院移送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C.该案全案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D.该案应该由市中级人民院决定案件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