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劳动关系策略理论的主要内容。
劳动关系策略就是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所制定和运用的总体行动计划和具体制衡政策。依据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工作场所冲突与合作的强度,劳动关系策略可以划分为两大类:雇主方主要有工会回避策略和工会接纳策略;雇员方主要有罢工策略和合作策略。
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既关系国企改革的成败,也涉及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非常复杂,非常敏感,必须积极稳妥,讲究策略。从调查的情况看,重点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不应该直接操作“断关系”。劳动关系是企业与职工之间建立的关系,从劳动合同签订双方确立劳动关系起,到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都是企业与职工自己协商和依法解决的问题。断关系,比职工下岗更敏感,不是简单地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切断职工的既得利益。企业与职工的事情,理应由他们双方自己去处理。政府应该制定总的指导思想,大原则和优惠政策,并处在裁判的中立立场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二,断关系必须与实施再就业工程相结合。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是解决下岗职工出路的根本途径。搞活中心出口,实施再就业工程与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全盘考虑。要实现“随下随进,随进随出,出大于进”,就必须同时在中心的出口设立“断关系”的“闸门”,做到:“出一个、断一个”,“随出随断”。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断了关系也情愿。矛盾分散解决,更易于操作。如果在去年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率达到50%的基础上,以后两年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那么,三年以后,对剩下的下岗职工断关系,就有可能不发生大的震动。中心这个第一道防线也会平稳地渡到失业保险的第二道防线。第三,尽快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调查中大多数下岗职工反映,一些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不是体现“优先录用”的原则,而是为了使用廉价劳动力。它们既不签劳动合同,更不缴社会保险费。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随时可以炒下岗职工的“鱿鱼”。这是造成隐性就业、下岗职工不愿断关系的重要原因。在这方面,政府必须有所作为,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与招用的下岗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同时,应该给下岗职工一种特殊政策:“先接后断”。允许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以后,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然后再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这种政策虽然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悖,但却有利于断关系的操作,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权宜之计。第四,区别对待,分类处理。下岗职工是一个极为特殊的群体。年龄偏大,妇女偏多,素质偏低,技术单一,这是该群体较为突出的特点。这此特殊性反映在再就业工作上是难度大,反馈到处理劳动关系上则是增加了复杂程度。要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处理,就必须分而治之,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合同未到期的;35岁以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可否采用经济性裁员的办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关系,利用各种措施将他们推进市场。对于年龄偏大、45岁以上的,三年以后仍不能实现再就业的,推向市场也很难再就业的,应该考虑采取“内退”的方式,直至退休年龄转为正式退休职工,可以稳定一大批。对其他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可以采取与再就业挂钩办法,随出中心,随断关系。分类处理可以化解和分散矛盾。当然,处理进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必须与未进中心的分流人员统盘考虑,对那些“停薪留职”、“离岗挂编”、“两不找”等人员,应尽快清理。我们要确保国企改革目标的实现,而劳动关系积极处理要讲究策略,步骤稳妥,有情操作,就可以减少矛盾和不必要的麻烦。
解析:
见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