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最新研制的自动煮蛋器已经上市,该公司对相关技术资料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乙公司从市场购得一台甲公司生产的自动煮蛋器,通过拆解掌握了该产品的技术原理,并组织生产相同的产品,下列关于乙公司的该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B.该产品属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开发研制,乙公司未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
C.乙公司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的行为
D.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A.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B.该产品属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开发研制,乙公司未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
C.乙公司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的行为
D.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A.老牛取得和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合法的
B.老牛的行为属于以盗窃的方式侵犯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C.老牛可以通过这种方法获取商业秘密,但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组织生产
D.老牛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发生的有关交易性金融资产业务如下:
格式:(1)1月3日,向证券公司存出投资款2000万元。同日,委托证券公司购入乙上市公司股票50万股,支付价款500万元(其中包含已宣告尚未发放现金股利5万元),另支付相关交易费用1.25万元,支付增值税0.075万元,甲公司将该股票投资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3月20日,收到乙上市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并存入银行的投资款专户。3月31日,持有的乙上市公司股票公允价值为480万元。
(3)4月30日,全部出售乙上市公司股票50万股,售价为600万元,转让该金融商品增值税为5.66万元,款项已收到。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假定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经税务机关认证,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甲公司于9月30日下单扫盘(即无论价位多高,一概买入)。在甲公司大量买入乙公司股票的过程中,甲公司的关联公司于9月30日分别将其持有股票的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卖给了甲公司,将1%股票卖给了其他股民。经过调查和对交易记录的详尽分析,该两家关联公司卖出股票是在甲公司作出公告前通过市场进行的。
9月30日上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了甲公司的持股公告。10月4日,甲公司再次公布持有乙公司股票的16%,事实上已经成为乙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到10月6日,甲公司发出增持5%的乙公司股票的公告,当日下午持股比例就达到21%。10月7日,乙公司股价上涨34%。
收购事件发生后,乙公司研究对策,认为甲公司收购行为违法,因此向证监会报告,要求依法处理。
试回答以下问题:
A.乙的制造行为侵犯甲的专利权
B.乙在专利授权前已经做好了生产制造的准备,其制造行为不侵犯甲的专利权
C.丙的销售行为侵犯甲的专利权
D.丁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其使用行为不侵犯甲的专利权
A.甲公司资产减值损失减少20万元,乙公司营业外收入增加100万元
B.甲公司营业外支出增加100万元,乙公司资本公积增加100万元
C.甲公司营业外支出;增加100万元,乙公司营业外收入增加100万元
D.甲公司营业外支出增加100万元,乙公司营业外收入增加20万元
A.Ⅱ、Ⅲ
B.Ⅲ、Ⅳ
C.Ⅱ、Ⅳ
D.Ⅰ、Ⅱ、Ⅲ
A.4050万元
B.5400万元
C.4860万元
D.3645万元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80%的股权,2007年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 (1)1月1日,甲公司购买了乙公司当日发行的三年期债券300万元,年利率8%,该债券每年年末计息一次(已知该债券的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一致)。 (2)6月5日,甲公司购买了乙公司一批商品共计1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乙公司该批商品的销售成本为7万元,甲公司所购商品本期80%已经售出。 (3)9月30日,乙公司购买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一批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价款及税款为585万元,当即投入使用,款项已经支付。已知甲公司该产品生产成本为300万元,乙公司预计该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4)年末,乙公司计提债券利息24万元,计入财务费用。 (5)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 要求:编制上述集团公司内部交易事项的抵消分录。
A.王某挺证券公司的朋友讲,有大户准备操纵该股票价格,而买进了面值1000元甲公司的股票
B.王某在甲公司出示虚假财务报表被揭露后,又购进了面值1000元的股票
C.王某的弟弟在甲公司从事财务工作,他曾经告诉过王某该公司所作的财务报表是虚假的,但王某认为这是赚钱机会,而买入该公司的股票
D.王某在甲公司虚假陈述被揭露前,已经将自己所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全部卖出
2003年7月,乙公司将“A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
2003年8月,丙公司就“A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丙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甲研究院就与“A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为“A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丙公司已经就相同发明创造在甲研究院申请日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甲研究院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甲研究院经过调查认为,丙公司无权就“A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是:第一,王某作为“A治疗仪”的发明人,在甲研究院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乙公司合作开发该产品应当属于甲研究院的职务发明;第二,甲研究院实际于2002年5月就已经完成“A治疗器”的发明,而“A治疗仪”的发明创造完成时间是2003年6月,因此,“A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甲研究院就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王某在获悉乙公司将“A治疗仪”的发明权转让给丙公司之后,以乙公司将该专利权转让给丙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3年10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无效。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