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要求港到港海运提单,若受益人提交的 提单为备运提单,且该提单上注明的收货地点与起运
A.另外批注ON BOARD ”和装船日期
B.另外批注装货港口以及船名
C.A和B缺一不可
D.不需要做任何批注
A.另外批注ON BOARD ”和装船日期
B.另外批注装货港口以及船名
C.A和B缺一不可
D.不需要做任何批注
案例 对有关单据的认识问题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信用证,经由通知行A通知给了受益人。该信用证对单据方面的要求如下:
1.商业发票;
2.装箱单;
3.由SSS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
4.海运提单表明货物从PPP港运至DDD港,提单做成开证行抬头。
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后将全套单据送至A行议付,A行审单后指出下列不符点:
1.检验证书的出单日期迟于货物装运日,并且未能指明具体货物的检验日期。
2.装箱单上端末印有受益人公司、地址等文字,且装箱单未经受益人签署。
3.提示了运输行收据而不是信用证上所要求的提单。
A行将上述不符点通知受益人,受益人要求其电传I行求其授权付款。
I行与申请人联系后,申请人不愿取消此不符点。因为,他不能确定该批货物是否确已适当检验过?货物是否已出运?除非授权其在货到后检验货物,检验结果表明货物完好无损,否则他将拒绝付款。I行告诉A行其决定拒绝付款的决定,并保留单据听候指示。
A.A.注明三份
B.B.注明两份
C.C.注明任何份数
D.D.注明全套
利用空头提单诈骗案。1998年9月1日国内某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接受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开证要求,开立了以东南亚某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购买10000立方米木材。货物由马来西亚沙巴港海运至我南方某港口,金额20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FR我国南方某港口,受益人称货可即装,最迟装运日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分别为同年10月2日和10月15日。信用证开出后,受益人不能按期装运,先后五次提出修改,最终装运H期和有效期分别展延至1988年11月10日和11月20日。
开证行于1988年11月16日收到了东南亚某国银行(以下简称议付行)寄来信用证下议付单据一套。货由希腊某船公司的P轮装载,闩沙巴港运往我国南方某港。提单日期为11月5日,发票载明货量为9956立方米,货价199.12万美元。装船电报通知起运日为11月5日,抵达日约为11月15日,剐本单据由受益人邮寄申请人,邮局收据上的航挂日期为11月6日。
开证行审核正本单据时发现了商业发票更正的地方未经签章证实及受益人详细地址明显错误等两个不符点。此外,别无其他地方不符,当即通知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并授权对外付款。
申请人于11月18日来函通知开证行,表示不同意接受单据和对外付款。理由是除了开证行所提示的两个不符点外,受益人提供的提单及装船通知电传情况可疑。一般从马来西业到我国南方港口7天左右即可,但其电传中的到港日期已过,却仍未到货。经向有关方面查询也无该船来港的信息,可能提单有诈。其间,我申请人一方面委托当地外轮代理公司查询货轮动向,另一方面向受益人表明其严重违约要求其赔偿的立场,同时向当地法院起诉,并于1989年1月6日开证行收到了法院的民事裁决书,禁付该信用证项下的货款。而开证行委托伦敦分行通过劳合社调查的结果也显示P船11月间从未有停靠沙巴港的载货记录。至此,开证行向议付行摊牌,寄去劳合社报告,申明提单完全是伪造的,从而避免了损失。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什么教训?另外,如果法院没有禁付令,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吗?再者,万一受益人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是否可以要求议付行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 FOB术语与“已装船”海运提单
案情
某日,一开证行开出了一张以FOB术语开立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中包括全套以开证申请人为抬头的“已装船”海运提单,并在海运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字样。信用证的受益人在备货出运后,将全套单据递交议付行议付,议付行审核单据后发现:受益人提交的提单上标有“运费已付”和“已装船”字样,认为这样的做法违反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于是拒绝付款。请分析议付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信用证规定:从中国港口运至神户100公吨红小豆,不许分批装运。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中包含两套提单:
第一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名为“Zhuang He”,航程为“018”,装运港为“Tianjin”,卸货港为“Kobe”,净重为“51.48”,装运日期为“7月11日”。
第二套提单表明载货船名为“Zhuang He”,航程为“018”,装运港为“Qingdao”,卸货港为“Kobe”,净重为“51.05”,装运日期为“7月17日”。
银行接受单据并付款。
请问:
2001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设备引进合同。根据合同,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2001年6月12日,甲方收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①提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②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1)向开证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2)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解释。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开证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向甲方做出书面解释并片面强调船务公司方面的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方公司再次发函表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装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要求乙方及时派人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乙方遂于2001年7月派人来中国。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最终,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三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同时同意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式支付。请问:
案例中乙方有何过失?案例中,乙方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1) 信用证的要求是:清洁的已装船的海运提单,你们却是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2) 规定不许转运,但根据你们提单上的记载,显然货物是经过转运到曼谷港,故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现无法付款,单据暂由我行代保管,速告单据处理意见。”
请问:应如何答复?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成立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