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互发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甲于4月30日发电子邮件给乙,说自己有一台笔记本电脑要卖并讲明了配置情况,为9
问:在本案例里属于要约的是哪一天的邮件?
问:在本案例里属于要约的是哪一天的邮件?
A.4月30日甲的邮件
B. 5月1日乙的回电
C. 5月2日甲的回复
D. 5月4日乙的回复
甲公司要求乙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A.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9月25日生效
B.丙于9月15日可以向乙主张30万元债权
C.乙拒绝清偿30万元债务的,丙可以要求甲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9月25日对乙生效
A.乙公司未指定特定的信息系统接收电子邮件,因此甲公司发出的电子邮件不能产生要约的效力
B.甲公司的电子邮件可以产生要约的效力
C.合同成立于甲地
D.合同成立于丁地
A.甲收到乙发来的电子邮件,甲的主营业地为A市,则A市为合同成立地点
B.甲收到乙发来的电子邮件,甲无主营业地,但其在B市也居住两年,则B市为合同成立地点
C.甲、乙可以约定以D市为合同成立地点
D.甲、乙可以约定乙所在地C市为合同成立地点
A.150
B.60
C.90
D.30
甲公司董事长书面委托本公司供销科长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服装供销合同,委托书规定:(1)甲公司购工装500套,每套价格不超过160元;(2)乙公司于9月25日前一次性将货物送到甲公司所在地,甲公司可一次性付清货款或者先预付10%的货款;(3)可采用定金或者违约金的方式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比例为30%以下;(4)委托期限为4月16日至4月30日。供销科长到乙公司后,于4月20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工装500套的合同,每套价格150元,甲公司于6月10日先预付0.7万元的货款和1万元的定金,余款待乙公司于9月20日将货物运到甲公司验收后一次付清,任何一方违约将按标的总额26%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工装的质量作了较详尽的规定。4月22日,供销科长感觉乙公司服装价格便宜,又于当日追加订购工装100套,每套价格不变,不再单独预付定金和货款,其他条件与4月20日签订的合同的内容相同。5月22日,乙公司以书面方式要求甲公司确认4月22日追加的订货是否可行,甲公司未予答复。6月10日甲公司开出汇票支付定金及预付款共1.7万元,并将票据交给乙方入账。9月10日,甲公司派人到乙公司调查工装生产进度,发现乙公司尚未开始生产,甲公司怕乙方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主张解除合同,但乙方不同意。9月24日,乙方将两次订货的工装共600套一次性运往甲方,并要求按600套的价格补付余款,而甲方只同意按500套计价付款。同时,甲方认为乙方未按期供货,乙方由此对甲方造成损失共2.2万元,甲方要求对乙方实施定金制裁并赔偿损失。
问题:
A.甲、乙变更原买卖合同,不适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
B.甲、乙变更买卖合同,为更新
C.甲、乙变更买卖合同,保证人丙方不知情,丙方免除保证责任
D.甲、乙变更买卖合同,丙方不知情,但丙方不免责
A.150
B.45
C.90
D.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