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5日,甲拒绝归还乙的借款,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6年10月15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3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A.2005年5月5日~2006年5月25日
B.2005年5月5日~2006年5月20日
C.2005年5月5日~2007年5月10日
D.2005年5月5日~2007年5月15日
A.2005年5月5日~2006年5月25日
B.2005年5月5日~2006年5月20日
C.2005年5月5日~2007年5月10日
D.2005年5月5日~2007年5月15日
A.如果甲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甲可不还第一期款项
B.如果甲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甲可不还第二期款项
C.无论甲在诉讼中是否提出抗辩,法院可以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不支持乙的相应请求
D.如果甲在诉讼中提出抗辩,法院应支持乙的全部还款请求
A.自2010年5月5日至2012年5月5日
B.自2010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5日
C.自2010年5月5日至2011年5月25日
D.自2010年5月5日至2012年5月25日
甲向乙借款5万元,规定1年后归还,现甲的业务开发不需要这么多钱,自己提出提前还款,则()。
A.任何情况下,乙均有权予以拒绝
B.若提前还款不损害乙的利益,乙不得拒绝
C.任何情况下,乙不得拒绝
D.只有经过乙的同意,甲才能提前还款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2003年5月5日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2003年5月8日
C.小羊应归乙所有
D.小羊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案例 担保行开立借款保函的风险案
案情
甲银行于2003年4月为乙公司2000万港币借款出具保函,受益人为丙银行,期限为9个月,利率12%。由于乙公司投资房地产失误,导致公司负债累累,在还款期满后未能依约归还丙银行贷款。
2005年3月丙银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和甲银行,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当地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乙公司在2005年4月30日之前将其债权1100万港币收回用于偿还丙银行。余款在2005年12月底还清;
2.如乙公司不能履行,由甲银行承担代偿责任。
至2005年5月底,乙公司只归还了600万港币,仍欠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未归还。鉴于此,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庭多次上门要求甲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查封甲银行资产。而该笔担保的反担保单位丁酒店,只剩下一个空壳公司存在,难以履行反担保责任。
为维护银行声誉,经上级行批准后甲银行垫付丙银行本金14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
A.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B.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C.驳回乙的起诉
D.不予受理
A.由于丙对延期付款不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也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C.根据约定的保证条款,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D.设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1年8月5日
A.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
B.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C.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