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开证行失策的地方是()
A.没有及时与买方沟通修改L/C
B.违反国际贸易惯例,企图不付款
C.未发现货物装出的时间和数量有问题
D.没有听取开证申请人的意见
B、违反国际贸易惯例,企图不付款
A.没有及时与买方沟通修改L/C
B.违反国际贸易惯例,企图不付款
C.未发现货物装出的时间和数量有问题
D.没有听取开证申请人的意见
B、违反国际贸易惯例,企图不付款
A.W公司与T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B.W公司与开证行之间的申请开证关系
C.指定行与T公司之间的独立的信用证关系
D.开证行与T公司之间独立的信用证关系
受益人装运、备单、制单后于4月6日向中国银行广州市分行交单议付。4月18日议付行收到德国开证行来电:“我们确认已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金额为73200德国马克。但根据UCP600的规定,发现该项单据未在发货后21天内交单。已联系开证申请人,待答复后再告。”经议付行查留底单据,提单日期为3月18日,交单日期为4月6日,并未超过21天。从开证行来电内容看,开证行显然把它所在的地方视为议付有效的地点,因而认为受益人拖延交单时间,议付行随即电告开证行:“单据未在发货日期21天内提交一事应请注意,你行来证虽未规定有效地点,但在有关条款中规定所付合同为信用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该合同明确规定在中国议付有效。今受益人于4月6日交单,没有超过21天,也没有超过合同中提单日后20天内在中国议付的规定。因此该不符点不能成立,请予确认,并即付款。”开证行接电后不再申辩,于4月25日电复:“已付款。”
[问题] 该案例说明了哪些信用证结算的知识?
A.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于2月10日成立
B.对本案货物损失,法国公司无权向广州公司索赔
C.承运人应对本案货物损失负责
D.法国公司有理由以货物受损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货款
A.不可撤销信用证
B.即期信用证
C.保兑信用证
D.可转让信用证
A.当L/C中明确规定DRAWN ON×××时,按L/C标明的打×××
B.当L/C用代词方式表示:L/C关于汇票付款人表示法用DREWNON US、THEM或YOU,则相应将汇票付款人作成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通知行
C.L/C没有明确提到付款人,当L/C要求出具汇票,但没有表明具体付款人时,出口方制作汇票时,应将开证行作为付款人,因为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D.一般TO后面填进口商,当合同或进口商有特别要求时,可考虑按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