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2
B.15
C.17
D.20
A.业主
B.业主自己居住的房屋
C.业主委托转让的房屋
D.出售意向
某建筑公司(乙方)于某年4月20日与某厂(甲方)签订了修建建筑面积为3000m2工业厂房(带地下室)的施工合同。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监理工程师批准。该工程的基坑开挖土方为4500m3,假设直接费单价为4.2元/m2,综合费率为直接费的20%。该基坑施工方案规定:土方工程采用租赁一台斗容量为1m3的反铲挖掘机施工(租赁费450元/台班)。甲、乙双方合同约定5月11日开工,5月20日完工。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1)因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曰。
(2)施工过程中,因遇软土层,接到监理工程师5月15日停工的指令,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15个工日。
(3)5月19日接到监理工程师于5月20日复工令,同时提出基坑开挖深度加深2m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此增加土方开挖量900m3。
(4)5月20日一5月22日,因下大雨迫使基坑开挖暂停,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
(5)5月23日用30个工日修复冲坏的永久道路,5月24日恢复挖掘工作,最终基坑于5月30日挖坑完毕。
【背景资料】
某高校投资一建筑面积30000m2教学楼,拟采用工程量清单以公开招标方式施工招标。
业主委托有相应招标和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文件和最高投标限价(最高限价5000万元)。咨询企业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最高限价时,发生:
事件1:为响应业主对潜在投标人择优高要求,咨询企业项目经理在招标文件中设定:
①投标人资格条件之一是近5年必须承担过高校教学楼工程;
②投标人近5年获得过鲁班奖、本省省级质量奖等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③项目投标保证金为75万元,且必须从投标企业基本账户转出;
④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为最高投标限价10%。
事件2:项目经理认为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是粗略条款,只需将政府有关部门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添加项目基本信息后,附在招标文件即可。
事件3:招标文件编制人员研究评标办法时,项目经理认为本咨询企业以往招标项目常用综合评估法,要求编制人员也采用此法。
事件4:咨询企业技术负责人在审核项目成果文件时发现工程量清单中有漏项,要求修改。项目经理认为第二天需要向委托人提交且合同条款中已有漏项处理约定,故不用修改。
事件5:咨询企业负责人认为最高投标限价不用保密,因此接受了某拟投标人委托,为其提供报价咨询。
事件6:为控制投标报价水平,咨询企业和业主商定,以代表省内先进水平的A施工企业定额为依据,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问题】
1.针对事件1,指出①—④内容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针对事件2—6,分别指出相关行为、观点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该项目甲方于1994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于1994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竣工日期为1996年4月25日。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分别承建,为了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3层,装饰工程承包者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监理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日期提前至1996年3月8日,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协议。大酒店于1996年3月10日剪彩开业。
1998年8月1日,乙方因甲方少付工程款向法院上诉。乙方诉称:甲方于1996年3月8日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并已开张营业,至今已达2年有余。但在结算工程款时,甲方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 600万元人民币,但只付了1400万元人民币。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及其在拖延期间的利息。
1998年10月10日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主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如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因此装饰商应该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需支付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另外还有其他质量问题,并因此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共计人民币75万元。两项共计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乙方主体工程款总额为1 400万元人民币。
原告辩称:被告称工程主体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呈交了业主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
被告又辩称: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宴请我方时,提出了为企业晋级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业主向日本某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20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的清单56件。
原告再辩称:被告代表发言纯属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
原告又指出:被告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监理的装饰合同,支付给装饰公司的费用凭单,并无我方(乙方)代表的签字认可,因此不承担责任。
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1)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主体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业主应采取哪些正当措施?
(3)装饰合同执行中的索赔,是否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怎样才具有约束力?
(4)该项工程竣工结算中,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质量问题,直至乙方于1998年8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后,甲方在答辩中才提出质量问题,对此是否应依法给予保护。
A.8.55
B.5.6
C.8.4
D.22.4
A.建筑面积过半业主同意
B.建筑面积过半且占总人数过半业主同意
C.建筑面积未过半业主同意
D.建筑面积未过半但占总人数过半业主同意
A.危险源一定是事故隐患
B.重大危险源一定是事故隐患
C.事故隐患一定是危险源
一、案例背景材料
某办公楼由12层主楼和3层辅楼组成。施工单位(乙方)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承建该办公楼的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41周。合同约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天奖励(或罚款)2500元。乙方提交了一份粗略的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并得到甲方的批准。该网络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在基坑开挖后,发现局部有软土层,乙方配合地质复查,配合用工10个工日。根据批准的地基处理方案,乙方增加直接费5万元。因地基复查使基础施工工期延长3天,人工窝工15个工日。
事件2:辅楼施工时,因某处设计尺寸不当,甲方要求拆除已施工部分,重新施工,因此造成增加用工30个工日,材料费、机械台班费计2万元,辅楼主体工期拖延1天。
事件3:在主楼主体施工中,因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工人窝工8个工日,该工作工期延长4天。
事件4:因乙方购买的室外工程管线材料质量不合格,甲方令乙方重新购买,因此造成该项工作多用人工8个工日,该工作工期延长4天,材料损失费1万元。
事件5:鉴于工期较紧,经甲方同意,乙方在装饰装修时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措施,使得该工作工期缩短了1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费为0.6万元。
其余各项工作实际作业工期和费用与原计划相符。
二、问题
1.该网络计划中哪些工作是主要控制对象(关键工作)?计算工期是多少?
2.针对上述每一事件,分别说明乙方能否向甲方提出工期及费用索赔。
3.该工程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工期奖(罚)款是多少?
4.合同约定人工费标准是30元/工日,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是18元/工日,该工程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等综合取费率为30%。在工程清算时,乙方应得到的索赔款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