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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根据中国现行《继承法》关于全部遗产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来自

根据中国现行《继承法》关于全部遗产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来自被继承人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所得,表现为以货币、储蓄、有价证券形式存在的遗产和以一般实物形式存在的遗产

B.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即人身性和财产性,其主体不论是法人还是公民,都能作为继承权的客体

C.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D.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因此对其财产权利的继承要受时间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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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甲生前曾立有遗嘱指定全部遗产由其子乙继承,乙目的达到遂对某甲不闻不问。某甲伤心欲绝,又与其好友之女丙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丙对其生养死葬,甲死后则将全部遗产赠与丙。某甲安享余年后阖目而逝。在处理遗产时,乙与丙发生纠纷。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对某甲的遗产该当如何处理?()

A.根据遗嘱继承处理

B.依照法定继承处理

C.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处理

D.由乙全部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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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继承法》关于遗产分割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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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高某生父于2013年9月因病去世。2014年1月,与高某形成收养关系的养父因意外事故不幸身亡,高某的生父、养父均未订立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关于高某继承遗产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高某有权继承生父遗产,无权继承养父遗产

B.高某有权继承生父和养父的遗产

C.高某有权继承养父遗产,无权继承生父遗产

D.高某有权继承生父遗产,并可分得养父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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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关于委托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家族信托产生异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继承法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家族信托份额

B.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并非遗产

C.即使委托人第一顺位继承人提出异议,也不会对信托效力产生不利影响

D.设立信托并无法阻止继承人提出异议,可能会产生继承人就设立信托提出异议产生纠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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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定居在加拿大的法国人阿姆,在美国旅游期间,由于突发心脏病,于2007年3月25日在加利福尼亚州去世。据查阿姆曾委托美国银行保管一些价值连城的珠宝,并且其在美国银行有大量存款,美国某法院作为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受理了关于阿姆遗产继承的案件。假设美国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而加拿大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而法国法则规定“不动产与动产继承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美国法院根据有关国际私法理论,最终适用美国继承法做出判决。关于本案,请判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美国法院先后适用了美国、加拿大和法国的法律,这些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适用的法律都构成准据法

B.本案中美国法院最终适用美国法作出了判决,因此美国法规定的“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才是本案的准据法

C.本案中美国法院最终适用美国继承法做出判决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转致

D.本案中美国法院最终适用美国继承法做出判决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间接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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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
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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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甲在遗书中写道:“老伴早逝,大儿前年又不幸去世,儿媳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困难,好在二儿子大学已毕业,让我稍微宽心。我死之后,名下的全部遗产由大儿媳及其两个孩子继承。”甲在其后签名并注明日期。该遗嘱效力如何?()

A.取消了二儿子继承权,应无效

B.没有见证人见证,应无效

C.没有经公证,应无效

D.符合《继承法》规定,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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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甲在遗书中写道:“老伴早逝,大儿前年又不幸去世,儿媳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困难,好在二儿子大学已毕业,让我稍微宽心。我死之后,名下的全部遗产由大儿媳及其两个孩子继承。”甲在其后签名并注明日期。该遗嘱效力如何?()

A.取消了二儿子继承权,应无效

B.没有见证人见证,应无效

C.没有经公证,应无效

D.符合继承法规定,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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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甲在遗书中写道:“老伴早逝,大儿前年又不幸去世,儿媳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困难,好在二儿子大学已毕业,
让我稍微宽心。我死之后,名下的全部遗产由大儿媳及其两个孩子继承。”甲在其后签名并注明日期。该遗嘱效力如何?()

A.取消了二儿子继承权,应无效

B.没有见证人见证,应无效

C.没有经公证,应无效

D.符合继承法规定,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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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根据《继承法》,下列关于代位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无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B.甲的儿子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乙的非婚生女儿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C.甲的女儿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丙的丈夫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D.甲的女儿丙先于甲死亡,甲死亡后,丙的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可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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