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5日,甲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股票上市的乙公司3.5%的股份。同日,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丙公司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1月15日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1月15日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A.王甲的追认自2012年1月5日发生效力
B.王甲的追认自2012年1月10日发生效力
C.该专利权转让协议自2012年1月10日生效
D.该专利权转让协议自2011年12月5日生效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11年至2014年与投资业务有关的资料如下:(1)2011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的30%,收购价格为230万元,收购价款于协议生效后以银行存款支付;该股权转让协议于2011年12月25日分别经甲公司和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该股权协议生效日为2011年12月31日。(2)2012年1月1日,A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为800万元,其中股本为4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均为201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3)2012年1月1日,A公司董事会提出2011年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如下: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分配现金股利。对该方案进行会计处理后,A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仍为800万元,其中股本为4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万元,盈余公积为3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70万元。假定2012年1月1日,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万元。(4)2012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收购股权价款230万元,并办理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5)2012年5月1日,A公司股东大会通过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如下: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6)2012年5月5日,甲公司收到A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7)2012年6月30日,A公司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确认资本公积50万元。(8)2012年度,A公司实现净利润160万元。(9)2013年5月4日,A公司股东大会通过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如下: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分配现金股利。(10)2013年度,A公司发生净亏损200万元。(11)2013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A公司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200万元。(12)2014年1月5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全部对外转让,转让价款195万元,相关的股权划转手续已办妥,转让价款已存人银行。假定甲公司在转让股份过程中没有发生相关税费。要求:
确定甲公司收购A公司股权交易中的“股权转让日”。
A.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15日
B.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25日
C.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10日
D.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
A.2012年11月30日
B.2012年9月10日
C.2013年1月1日
D.2015年12月31日
A.2012年3月10日
B.2012年6月10日
C.2012年7月10日
D.2012年10月10日
A.0
B.12
C.4
D.3
A.按重要差错处理,调整201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和2011年度利润表的上年数
B.按重要差错处理,调整201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和2012年度利润表的本年数
C.按重要差错处理,调整201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和2012年度利润表的上年数
D.按非重要差错处理,调整201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和2012年度利润表的本年数
A.2X20年1月15日签订购买子公司的协议,2X20年3月28日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
B.2X20年3月1日,发行新股
C.2X20年3月15日,存货市场价格下跌
D.2X20年3月21日,发现重要的前期差错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