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16岁)、刘某(19岁)殴打万某致万某重伤一案,经B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5年6月4日,移送人民
郑某(16岁)、刘某(19岁)殴打万某致万某重伤一案,经B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5年6月4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14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件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姑姑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姑姑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姑姑增添负担,而且姑姑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B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周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周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
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