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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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
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民通意见》第74条规定:《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中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据此,《民通意见》第74条关于“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属于()。
A.文义解释
B.逻辑解释
C.系统解释
D.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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