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邹某向甲借款5万元,以自己的汽车做抵押,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同年9月,邹某又以该车做抵押
A.甲
B.乙.
C.丙
D.丁
A.甲
B.乙.
C.丙
D.丁
A.22
B.27
C.5
D.17
A.2009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
B.2009年1O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
C.2010年5月5目,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
D.2010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
A.1350
B.1050
C.2400
D.4000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A.54000
B.13500
C.6000
D.4500
A.甲应于1999年8月20日归还乙借款5万元,乙应于1999年8月30日归还甲货款3万元
B.乙于1996年3月2日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6月1日归还,但届时,乙并未归还,甲碍于面子始终未向乙索要,1999年12月6日,甲应归还乙借款2万元
C.1998年10月6日,甲借给乙10万元,同时约定“如果甲出国需要,乙应立即归还”。1999年3月18日,甲欠乙的贷款8万元已届清偿期限
D.甲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的大米;乙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甲交付价值8万元的黄豆
A.甲应于1999年8月20日归还乙借款5万元,乙应于1999年8月30日归还甲货款3万元
B.乙于1996年3月2日向甲借款3万元,约定6月1日归还,但届时,乙并未归还,甲碍于面子,始终未向乙催要,1999年12月6日,甲应归还乙借款2万元
C.1998年10月6日,甲借给乙10万元,同时约定“如果甲出国需要,乙应立即归还”。1999年3月18日,甲欠乙的贷款8万已届清偿期限
D.甲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乙交付价值8万元大米;乙应于1999年10月2日向甲交付价值8万元的黄豆
A.380.95
B.1142.86
C.1238.10
D.1123.83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经批准于2016年1月1日以5010万元的价格(不考虑相关税费)发行面值总额为5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资金专门用于某工程项目,工程项目于当日开工。
(1)该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5%,实际年利率为6%。自2017年起,每年1月1日支付上年度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申请按债券面值转为甲公司的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初始转换价格为每股10元,即按债券面值每10元转换1股股票。
2017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了上年度的利息,且债券持有者于当日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为甲公司的普通股股票,相关手续已于当日办妥。
(2)2016年1月1日,支出2000万元;2016年5月1日,支出2600万元。2016年8月1日,由于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工程停工。2017年1月1日,工程再次开工,并于当日发生支出6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工程验收合格,试生产出合格产品。
专门借款未动用部分用于短期投资,月收益率0.5%。
其他资料:(P/A,6%,3)= 2.6730;(P/F,6%,3)=0.8396。
要求:(1)编制2016年1月1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分录。
(2)判断该在建工程的资本化期间并说明理由。
(3)计算2016年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金额,并编制与利息费用相关的会计分录。
(4)编制2017年1月1日支付债券利息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甲公司普通股有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