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张某、洪某、董某被广告中“天然森林氧吧”的宣传所打动,相约来到甲公司购买由其开发的商品房。四人分别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李某购得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一套,张某购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住房一套,洪某、董某分别购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住房一套,四人分别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房价款。三个月后,张某、洪某、董某接到甲公司书面通知,3天前甲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对他们购买的住房设计做了部分调整,将客厅面积增加,卧室面积减少,请他们回复有无异议。三人因事务繁忙,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回复。一年后,房屋竣工验收,经过测绘机构测绘,李某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73平方米,张某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1平方米,洪某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6平方米,董某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04平方米。四人到现场收房时,发现该项目环境远没有广告宣传的好,完全没有“天然森林氧吧”的感觉。李某以其购买的房屋的实际面积超过合同面积为由,张某以甲公司虚假广告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为由要求家公司退房,洪某和董某没有要求甲公司退房。 对于李某的退房要求,甲公司
A.有权不接受李某的退房要求
B.应接受李某的退房要求并双倍返还王某已付购房款
C.应接受李某的退房要求并返还李某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D.应接受李某的退房要求并返还李某已付购房款,无需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