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下称乙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承建一栋商品
甲房地产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下称乙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甲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4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乙公司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丙公司施工时未对通行工地的道路设防护措施,行人陈某路过时,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甲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梁某购买了3号楼501号房屋,预交了10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甲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梁某的事实。(首都经贸2010年研) 问:
对于陈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