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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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2000年7月18日,某县人民政府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发布《关于对某县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
理的决定》的文件。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对全县个体工商业经济的管理引导,打击个体经济中的违法违纪现象,纠正职工的不合理流动,保障全县经济的健康发展,县人民政府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县个体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文件列举下列5种情况的个体户要予以取缔:(1)凡乡、村、机关、各直属单位在编现职干部直系亲属从事个体工商业的;(2)无证、无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3)与乡、村办集体企业争原料、争技术、争业务、争人才的个体工厂;(4)挂村办厂的私人企业;(5)阻碍乡、村企业发展的某些加工、服务行业。 县政府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根据县政府的文件,于2000年7月23日强行扣缴了19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宣布从即日起予以取缔,并剪断电源线,迫使其停产停业,给个体工商户造成重大损失。该19户个体户在上访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对某县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并返还营业执照,恢复营业,赔偿损失。 问题: (1)请结合我国行政法的有关理论分析某县人民政府的这一决定的性质。 (2)对于19户个体户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人民法院能否判决撤销县政府的决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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