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的法官都依一定的法律程序产生,方式主要有()
A.聘任制
B. 委任制
C. 考任制
D. 世袭制
E. 选任制
A.聘任制
B. 委任制
C. 考任制
D. 世袭制
E. 选任制
A.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
B.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
C.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律上所没有的
D.受案法院法官对同一事实情况依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解释
A.不同国家往往把相同的法律问题划入性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实体法或程序法)
B.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导致援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C.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存在一些独特的法律概念
D.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
A.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B.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由于《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已另有规定,所以法官、检察官不适用于《公务员法》
D.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A.甲乙两国就争端中是否使用了化学武器一事交第三方调查,调查报告的结果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各国承担对报告承认的义务
B. 丙丁两国将双方有关专属经济区划界的争端书面同意提交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有管辖权
C. 甲乙发生严重的争端,乙国军队已侵入了甲国境内,对此,安理会有权根据《宪章》规定采取行动,必要时时采取武力行动,以维持及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D.国际法院的法官由各国推荐,由安理会任命
A.张某认为自己没有钱而拒绝同女友结婚
B.工商部门人员认为某公司营业执照存在问题而予以检查
C.检察机关依法侦查马某贪污犯罪问题
D.法官在家中对发生口角的弟弟和妹妹依事实和法律进行劝解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传统纠问式诉讼与职权主义诉讼中的主要区别在于()。
A.国家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方面的主动干预原则
B.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案件调查
C.国家的刑事追诉权分由两个各自独立的机关行使
D.检察机关与法官合署办公制度
A.张某因为自己没有钱而拒绝开办公司
B.税务人员李某认为贾某有偷税嫌疑而查办该案件
C.法官出差办案途中遇见两个人吵架,遂依事实和法律对其进行劝解
D.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王某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