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罚金1万元人民币,剥夺政治权利1年。对周某刑罚的执行机关,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看守所
D.社区矫正机构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看守所
D.社区矫正机构
A.甲一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
B.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C.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控制人质之后,丙将真相告诉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丙成立绑架罪,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
D.丁与成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汪某,丁的木棒击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短刀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成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10小时后死亡。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在一起盗窃案件中,甲、乙、丙(16岁)丁四人共同盗窃被害人赵某的财物,并销赃挥霍殆尽;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被害人赵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问,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赵某可以将()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A、作为这起共同盗窃案件主犯的甲
B、因系胁从犯且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乙
C、丙的父亲
D、如果被害人赵某将甲、乙.丙(包括丙的父亲)三人列为被告,则必须将丁同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否则不符合起诉条件
王某(20岁)、李某(19岁)、张某(17岁)、刘某(16岁)因共同抢劫被公安局于2008年4月8日分别逮捕,并被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08年5月7日,人民法院组成未成年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王某、李某都聘请了辩护人,张某、刘某没有聘请,法院也没有为他们指定辩护人。2008年6月2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000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某、刘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之后张父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父无权提起上诉,予以驳回。判决生效后,四人均被羁押至某监狱执行。问:试分析该案例中公安司法机关的做法有哪些不当之处。并简述理由。
A.犯罪嫌疑人甲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释放后第3年又犯故意伤害罪
B.犯罪嫌疑人乙以自残办法逃避侦查
C.犯罪嫌疑人丙涉嫌抢夺罪羁押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侦查
D.犯罪嫌疑人丁是某盗窃集团的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