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6 题 我国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为有:()
A.国家行为
B.行政裁决行为
C.行政复议行为
D.抽象行政行为
A.国家行为
B.行政裁决行为
C.行政复议行为
D.抽象行政行为
A.公安局对林某的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法院不应受理
B.公安局的行为是以刑事侦查为名规避法律审查的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法院应该受理
C.公安局在林某还款后就变更强制措施,说明其根本不是查明犯罪事实,而是为了捞好处或徇私为一方当事人讨债,其行为不是刑事侦查行为,法院应该受理
D.公安局的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应受理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场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B.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行为
C.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所做的降职处分行为
D.王某遭赵某殴打,王某寻求公安局保护,公安局不予答复的行为
A.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不一样
C.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审查方式不一样
D.行政复议具有被动性,行政诉讼不具有被动性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调解纠纷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电子科大2011年研)
A.行政机关对某企业进行的警告
B.某乡政府建议本乡农民使用某种化肥的行为
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的行为
D.某劳动局扣发某人抚恤金的行为
A.不应当受理,因为《取水计划通知书》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B.应当受理,因为作出《取水计划通知书》的节约用水办公室是法规授权的组织,符合行政诉讼被告的条件
C.不应当受理,因为节约用水办公室是在市政府的批准下作出《取水计划通知书》的,该行政行为应当由市政府承担责任 ,不应以节约用水办公室为被告
D.应当受理,因为节约用水办公室作出《取水计划通知书》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第 17 题 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张某不服A区行政机关对其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
B.某村全体村民根据其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告,要求镇政府及时帮助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李某和汪某。但镇政府在收到上述请求报告后60日内未予答复。村民对镇政府的不作为不服
C.刘某对甲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对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不服
D.村民不服乙乡政府要求某村村民缴纳防水治洪费
A.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纠纷所作的决定
B.某环保局对某企业因污染与村民发生的损害赔偿议进行的调解
C.某公安局以甲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为由而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甲向上一级公安局提出申诉的
D.某公安分局对乙作出的强制戒毒决定
A.该行为是正常的行政管理行为之一。但它并未指涉徐某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B.该检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徐某的起诉,法院不应受理
C.该行为还未对徐某作出处理决定,它仅是一个前序性的行为,因此是不可诉的未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D.该行为是行政检查行为,是未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它对徐某的财产权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对徐某的起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