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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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有限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公司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两名股东中一
名为执行董事,一名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丁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丁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该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买来的服装,总价款达12.5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动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和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该公司下半年的投资计划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赔偿经济损失。丁某认为:他是公司的经营主管,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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