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烟叶一批,收购凭证上注明
某市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2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烟叶一批,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为30000元,同时支付给烟农的收购价10%的补贴和烟叶税6600元,支付运费1000元、装卸费500元,取得了符合税收规定的运费发票。
(2)购买的烟叶直接运往位于某县乙企业委托其加工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5000元、增值税850元,乙企业代扣代缴了消费税。
(3)甲卷烟厂将收回的烟丝的20%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5000元,80%用于生产A牌卷烟,本月销售卷烟17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16500元。
A牌卷烟的不含税调拨价为98元/条。
要求:计算甲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