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陈某为逃避债务,自1996年3月8日离家出走,没有任何音讯,生死不明,其利害关系人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死亡,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年限应该是在()。
A.1997年3月8日
B.1998年3月8日
C.1999年3月8日
D.2000年3月8日
A.1997年3月8日
B.1998年3月8日
C.1999年3月8日
D.2000年3月8日
A.1997年3月8日
B.1998年3月8日
C.1999年3月8日
D.2000年3月8日
A.从1996年2月3 H中断
B.从1996年2月3 H中止
C.从1996年2月10日中断
D.从1996年2月10日中止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凡是与本借款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公司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抵押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借款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经查,甲公司、陈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公司以及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1)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2)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A.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B.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C.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补偿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末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全业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
A.某事业单位补缴的增值税税金B中外合资企业进口货物缴纳的关税
B.个体工商户逃避缴纳增值税被处的罚款
C.个人独资企业拖欠消费税税款被加收的滞纳金
A.张某因生意上的纠纷将李某打伤,虽不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对他处以罚款100元并拘留15天
B.流窜犯田某,盗窃财物15万元,为逃避追捕,还打伤公安干警一名。公安机关抓住他后,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送看守所关押
C.在一经济纠纷案的开庭审理中,被告王某妻子大吵大闹,诽谤审判长,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据此,法院决定将其关押五天
D.陈某抢劫杀人后企图逃跑,被村民抓住后扭送至村委会,村干部将其关押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