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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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L/C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
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即多次电催开证,终于迫使该外商于11月16日开来了L/C。由于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随要求对方对L/C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罢休。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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