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5岁,因车祸造成颅脑损伤,于下午6时入院,意识丧失,无自主呼吸,压眶反射存在,该患者意识状态为()
A.嗜睡
B.意识模糊
C.昏睡
D.浅昏迷
E.深昏迷
A.嗜睡
B.意识模糊
C.昏睡
D.浅昏迷
E.深昏迷
A.因为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
C.没有因果关系
D.构成交通肇事罪
A.填写尸体识别卡
B.尸体仰卧取下枕头,洗脸闭合眼睑
C.给病人装上义齿,以避免脸部变形
D.用不脱脂棉填塞身体孔道
E.态度真诚严肃表示同情理解
A.禁止经鼻腔吸痰
B.吸痰前和患者交流取得患者配合
C.可经口腔吸痰
D.每次吸痰不超过15秒
E.吸痰前调高患者氧流量
A.应立即通知医师
B.医师不能马上到达,护士应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C.护士实施必要的抢救措施,但要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
D.因为值夜班,护士有权独立抢救危重患者
E.护士必须依照诊疗技术规范救治患者
A.小李是实习医师,一天在紧急抢救病人时,没有向上级医师请示,擅自盲目处理险些造成病人生命危机,幸上级医师及时发现更正,病人才脱离危险
B. 于芬因急性阑尾炎在某大医院由张医生主刀行阑尾切除术,术后住院期间无不适,但出院后第三天,于芬的伤口出现化脓并破溃,伤口不愈合
C. 丁某既往无药物过敏史,近日因发热在急诊观察室输注某种免皮试抗生素,输液过程中出现精神异常,不语,不认识亲人,行为怪异,冲动
D.某出租车司机肇事后逃离现场,被撞者身无分文被周围群众送至附近某医院急诊,因患者无现金支付并强调医院抢救设备不足,医院拒绝收治该病人,结果患者在转院途中因大失血死亡
A.丁某既往无药物过敏史,近日因发热在急诊观察室输注某种免皮试抗生素,输液过程中出现精神异常,不语,不认识亲人,行为怪异,冲动
B.某出租车司机肇事后逃离现场,被撞者身无分文被周围群众送至附近某医院就诊,因患者无现金支付,医院拒绝收治该病人,并强调医院抢救设备不足,结果患者在转院途中因大量失血死亡
C.小李是实习医师,一天在紧急抢救病人时,没有向上级医师请示,擅自盲目处理,险些造成病人生命危机,幸亏上级医师及时发现更正,病人才脱离危险
D.于芬因急性阑尾炎在某大医院由张医生主刀进行阑尾切除术,术后住院期间无不适,但出院后第三天,于芬的伤口出现化脓并破溃,伤口不愈合
被告银河宾馆是四星级涉外宾馆,内部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并安装着安全监控设施。银河宾馆制定的《银河宾馆质量承诺细则》置放于客房内,并于1998年8月19日起实施。该细则中有“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若有不符合上述承诺内容,我们将立即改进并向您赔礼道歉,或奉送水果、费用打折、部分免费,直至赔偿”等内容。
原告王某、张某在女儿王女士遇害后,精神受到打击,并为料理丧事多次来沪,经济受到一定损失。审理中,被告银河宾馆曾表示,尽管银河宾馆对王女士的遇害不负有赔偿责任,但考虑到王女士的遇害给王某、张某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损失,愿意在经济上给予一定补偿。由于王某、张某不能接受银河宾馆的这一意见,致调解不成。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张某之女王女士虽在入住被告银河宾馆期间遇害致死,财物被劫,但王女士的死亡和财物被劫是犯罪李瑞宝的加害行为所致,银河宾馆并非共同加害行为人。银河宾馆在管理工作中的过失,同王女士的死亡与财物被劫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以银河宾馆在管理工作中有过失为由,要求银河宾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王女士生前入住被告银河宾馆,其与银河宾馆之间建立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应适用合同法律进行调整,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银河宾馆既然基于对宾馆的管理及对入住宾馆客人的优质服务而作出“24小时的保安巡视,确保您的人身安全”的服务质量承诺,则应予以兑现,现未能兑现承诺,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银河宾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虽有一定的违约过失,但王女士之死及财物被劫毕竟是罪犯李瑞宝所为,故违约赔偿的数额应当参照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而定。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银河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张某赔偿费人民币8万元。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25.80元,由原告负担22043.25元,被告负担1282.55元。
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
问:试分析这项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