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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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
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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