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1日,孙某通过S国际旅行社设在哈尔滨的M代办旅行社与S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成行时间为
事后,孙某向省旅游质监所投诉,认为S旅行社两次违反合同约定推迟出游时间,原定3月23日成行,3月22日告知客人不能成行,根据出境旅游合同中“乙方(旅行社)在约定出发时间3日内(含第3日)告知甲方(旅游者)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80%违约金”的规定,S旅行社应赔偿客人团款5640元80%的违约金即4520元。S旅行社辩称,由于潜在不可抗力原因而非该社直接原因导致游客无法顺利成行,客观上给客人造成不便,对此该社已向客人表示歉意,并退还孙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此事已得到解决。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不在于S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在于S旅行社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多少违约金。按照孙某的主张,S旅行社应按照第一次提出改期的时间承担团款80%的违约金。
问:孙某的这项请求能否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