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保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指导乙方开展与()相关的培训,完善医保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甲方接受乙方咨询,并对乙方提出的反馈意见及时研究答复。
A.医保管理医保数据
B.医保管理基础数据
C.协议管理基础数据
D.协议管理医保数据
A.医保管理医保数据
B.医保管理基础数据
C.协议管理基础数据
D.协议管理医保数据
A.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现信息系统对接,未及时安装有关医保业务管理软件以及收费管理、药品管理、财务管理等软件,未对收费管理、药品管理、财务管理软件联网的
B.未按甲方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纸质或电子资料的
C.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开展医疗服务;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其他机构,并以乙方名义开展医疗服务的
D.在药房(药库)内发现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
A.甲方予以支付
B.乙方予以垫付
C.甲乙双方共同支付
D.患者和甲方共同负担
王先生于2015年4月1日与A电器公司签订了《直接业务员聘任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合同约定,乙方(王先生)代表甲方(A电器公司)和最终顾客洽谈销售业务,销售甲方产品,甲方向乙方收取企业信誉保证金3000元,乙方的工作报酬为销售价与产品出厂价的差额(3%),甲方不负担乙方销售活动的任何费用;乙方销售产品向甲方付清出厂价全款,双方概不拖欠。2016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同意续延合同一年,同时A电器公司向王先生颁发上岗资格证,2016年4月9日,王先生与B公司洽谈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从A电器公司提取三套产品销售至B公司。4月12日A电器公司绕过了王先生与B公司直接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并为B公司开具四套产品共计160000元销售发票一张,4月15日,王先生向A电器公司索要工作报酬,遭到公司拒绝,王先生又到总经理办公室提出工作报酬诉求,再一次遭到拒绝,双方有言语冲突,4月17日A电器公司向王先生发出通报,该通报称“销售人员王先生2016年4月15日上午在公司内无理取闹,严重干扰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经公司研究决定,取消王先生的销售资格,其从今后的所有行为与本公司无关。”
王先生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并提出以下申请请求:
1、A电器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直接业务员聘任合同》规定,向王先生支付应得的提成款4800元;
2、退还风险抵押金3000元;
3、撤销公司的除名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4、按照月工资5000计算,支付2016年4月17日起至裁决之日止的工资及补偿金;
5、补办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调查事实如下:
1、《直接业务员聘任合同》约定:乙方(王先生)代表甲方与最终顾客洽谈销售业务,销售甲方产品;乙方的工作报酬为销售价与产品出厂价的差额,每笔业务结清后即可领取差价。
2、甲方不承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3、上岗资格证是履行《直接业务员聘任合同》的资格条件证明,并要求直销人员负有保守A电器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形象等义务。
请结合本案例论述劳动争议冲裁的受理过程、结果及其具体理由。
B.虚记费用的
C.伪造、变造、隐匿医疗文书、财务资料、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单据的
D.拒绝、阻挠或医保部门现场检查时,不予开放应查地点或不予提供医疗文书、财务、药品管理相关资料等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的;不在甲方通知时限内提供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2001年3月,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设备引进合同。根据合同,甲方于2001年4月30日开立以乙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中要求乙方在交单时,提供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2001年6月12日,甲方收到开证银行进口信用证付款通知书。甲方业务人员审核议付单据后发现乙方提交的提单存在以下疑点:①提单签署日期早于装船日期;②提单中没有“已装船”字样。根据以上疑点,甲方断定该提单为备运提单,并采取以下措施:(1)向开证行提出单据不符点,并拒付货款;(2)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诈骗立案请求;(3)查询有关船运信息,确定货物是否已装船发运;(4)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甲方疑义并要求对方做出书面解释。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开证行的拒付函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向甲方做出书面解释并片面强调船务公司方面的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方公司再次发函表明立场,并指出由于乙方原因,设备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到港并安装调试已严重违反合同,并给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要求乙方及时派人来协商解决问题,否则,甲方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双方的纠纷。乙方遂于2001年7月派人来中国。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证据后,乙方承认该批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并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装运,同时承认了其所提交的提单为备运提单。最终,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总货款12.5万美元的基础上降价4万美元并提供三年免费维修服务作为赔偿,同时同意取消信用证,付款方式改为货到目的港后以电汇方式支付。请问:
案例中乙方有何过失?案例中,乙方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A.人民法院不予赔偿,应当由执行人员赔偿
B.人民法院应予赔偿,赔偿后再向执行人员进行追偿
C.人民法院应予赔偿,赔偿后不能向执行人员进行追偿
D.人民法院可以向执行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