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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我国一公司对美国商人报出大米价格,每公吨CIF纽约300美元,但对方希望与我方按FOB价成交,要求我方改报FOB上

海价。如果双方最终以FOB条件成交,我方在报出价格上会作出哪些调整?双方在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上又会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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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商人按每公吨500美元CIF东京成交某农产品200公吨,合同规定:每袋包装25公
斤,双线新麻袋包装,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该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试问:该公司做法是否可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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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我出口公司对日商报出大豆实盘,每公吨CIF大阪150美元,发货港口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
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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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一卖方同意以每公吨300美元的价格向买方出售1 200公吨一级大米,合同和信用证金额都为36万美元。但卖方实际交付货物时,大米的价格已发生了波动。因价格波动,一级大米的价格是350美元/公吨,而三级大米的价格为300美元/公吨,则()。

A.卖方可交三级大米

B.卖方应按合同规定交货

C.因价格波动卖方可按10%比例少交一些货物

D.无论进货价多少,只要卖方的交货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能收回36万美元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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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有一加拿大商人打算购买我国某商品,向我某进出口公司报价:每公吨5000加元CIF魁北克,1月份装运,即期不可撤销
信用证付款。并要求我方提供已装船、清洁的记名提单。问此条件我方应如何考虑并如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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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我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商人按每公吨250美元CIF悉尼成交某农产品500公吨,合同规定:每袋包装50千克,
双线新麻袋包装,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5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试问我公司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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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我国向美国出口牛肉共20公吨,每公吨FOB上海价格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
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结果我方按22公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银行拒付。请问银行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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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卖方同意以每公吨300美元的价格向买方出售1200公吨一级大米,合同和信用证金额都为36万美元,但卖方实际交付货物时,大米的价格已经发生了波动,因价格波动,一级大米的价格为350美元/公吨,而三级大米的价格为300美元/公吨,则()

A.卖方可交三级大米

B.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交货

C.因价格波动卖方可按10%比例少交一些货物

D.无论进货价为多少,只要卖方的交货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能收回36万美元的合同

E.按市场价格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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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1975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
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offer)。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

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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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我国西南地区一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项出口合同,以FOB上海条件出口一批药材。为尽快将货物运到上海港装船,该
公司采用汽车进行运输。但是,不幸的是,运输途中出现了车祸,无法赶上原定的装船日期。该公司与美方联系,要求展延装运期,美方同意,但同时要求货物价格下调10%,我方不同意并据理力争,但对方坚持不让步,最后我方只好接受对方的要求,其损失达到了数万美元。试分析我方公司在选择贸易术语上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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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某年6月27日我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
即期装运的实盘。但对方接到我报盘,未作接受,而一味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公吨,价格每公吨CI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但我方接到对方接受电报时,发现因该初级产品主要产地巴西受冻灾而影响该商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猛涨至每公吨2666.67元,于是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收到接受电报前已售出”。但对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他是在发盘有效期限内接受的,坚持要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23万余元人民币,否则提交仲裁解决。这项纠纷经过多次电报往返,争论十分激烈。由于我方对市场调查研究不够,未掌握到该商品可能上涨的情报,对荷商一再要求延长发盘的有效期也缺乏敏感性,在我方一再延长有效期,并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以后,造成了荷商主动、有利的形势。当荷商看准行情,表示接受时,我方公司才发现市场价格已猛涨。我方虽然多方解释,以图撤盘,但均未能达到目的。最后以我方执行合同而告终,共损失差价达23万多元,对外也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从这个案例来看,我们从中吸取的教训是多方面的。

请问:

我方在推销技术上有哪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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