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老板张某,由于洽谈生意的需要陪一名女客户在某星级饭店用餐、住宿。张某和女客户分别住在同一楼层相邻的两
问:该酒店此种行为是否侵权?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问:该酒店此种行为是否侵权?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A.5000
B.2000
C.3000
D.1000
问题:(1)黄某与张家饭店就李家饭店的损失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按劳动合同争议,李家饭店应如何提起仲裁?
(3)李家饭店应该准备哪些主要证据?
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A.不构成违约,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B.不构成违约,因为不可抗力可以免责
C.构成违约,王某可以要求张某赔偿10万元的损失
D.构成违约,但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10万元的损失
A.甲垂涎女同学张某的美貌,将其灌醉扶入宾馆,与其发生性关系
B.乙入室盗窃,发现单身女户主睡得很香,趁机与女户主发生性关系,女户主蒙胧中以为是自己的情人,没有察觉
C.丙以谈恋爱为名,诱骗15岁女学生与自己发生性关系
D.丁去某发廊嫖宿,老板介绍13岁的卖淫女与丁嫖宿一次
被告人李某(男)与陈某(女),二人系夫妻,二被告人于2001年6月从贵州老家来到南京做水产生意,并在南京市某小区租用一间民房居住,两人在其租住的民房内经常用数码相机自动拍摄两人各种性交姿态照片,其神秘举动引起房东怀疑,房东便向民警举报。2001年8月10日,二被告人又在房间拍摄裸体性交照片,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现场查获二被告人已冲洗出的两人裸体淫秽照片八十余张,已经拍摄而尚未冲洗出来的照片约有一百余张。此案在公安机关以制造淫秽物品罪立案,检察机关以制造淫秽物品罪起诉,法院以制造淫秽物品罪对被告人李某、陈某定罪处罚。
问: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制造淫秽物品罪是否正确?请从刑法基本原则的角度说明理由。
A.张某因生意上的纠纷将李某打伤,虽不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对他处以罚款100元并拘留15天
B.流窜犯田某,盗窃财物15万元,为逃避追捕,还打伤公安干警一名。公安机关抓住他后,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送看守所关押
C.在一经济纠纷案的开庭审理中,被告王某妻子大吵大闹,诽谤审判长,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据此,法院决定将其关押五天
D.陈某抢劫杀人后企图逃跑,被村民抓住后扭送至村委会,村干部将其关押三天
A.孙某不是合伙人,故对合伙债务不负责任
B.张某应视为合伙雇佣的人员,对合伙债务不负责任
C.王某不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不负责任
D.李某退伙后,对退伙前的债务无需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