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法拍房贷款房产通过拍卖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时间是否在该贷款申请日的近()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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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张某
B.王某
C.王某、李某
D.张某、王某、李某
身份证号:133027196606083218
房产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蛋禽市场房产证深房证字第00003904-23-59
何利在购买商业住房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办理贷款,根据需求在我公司办理贷款抵押个人房屋保险业务,贷款期间为一年,银行对抵押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80万元,贷款金额为50万元,公司拟定年费率0.6‰。
保险期限:2015年7月20至2016年7月19日
A.某企业的房地产在设定抵押时估价为1000万元,该企业以此向银行贷款800万元,但实现抵押时,房地产拍卖仅得750万元
B.某企业的房地产价值80万元,以该房地产分为三次向银行抵押贷款,第一次贷60万元,第二次贷30万元,第三次贷50万元
C.甲有一房屋价值50万元,他以该房抵押向乙借款20万元,向丙借款20万元,后甲按合同规定偿还了乙的10万元,并再以此房为抵押向丁借款20万元
D.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价值30万元的自有房屋抵押,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乙未受清偿时,房屋归乙所有
12.2002年12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某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某市恒生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建设银行向恒生公司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伟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乐公司)愿意为恒生公司提供担保,并就上述借款与建设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其3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将购买这3处房产的公证文件交由建设银行保存,以证明其担保能力。建设银行考虑到恒生公司经皆隋况良好,又掌握着伟乐公司的房产,便将200万元借给恒生公司。借款合同到期后,恒生公司与伟乐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建设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或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建设银行与被告恒生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恒生公司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恒生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建设银行与被告伟乐公司签订的以房产作抵押的担保合同,因双方未对该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故该抵押合同无效,伟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国家机关转让自用的房产
B.税务机关拍卖欠税单位的房产
C.对国有企业进行评估增值的房产
D.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产
E.房产所有人赠与自己直系亲属的房产
A.该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B.该公司申报的房产拍卖价明显偏低时,该局就可核定其应纳税额
C.该局向该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行为违法
D.该公司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提起诉讼
以股权反担保质押方式取得贷款的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的,担保人(质权人)以担保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质权人)可以依法以过户方式取得股权或以拍卖方式取得对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权。()
甲公司以尚未完工的1号楼设立抵押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