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股民王某到某证券公司,要求代为卖出10股原始股X股票,每股面值100元,并在委托单上注明委托日期:当日有效。证
券公司考虑到当天中午收盘时,X股价为每股738.20元,而到傍晚收盘时已降至730.10元,便没有在委托当日将股票抛售。证券公司又观望了3天,见X股价仍在730元价位上徘徊,就在第4天以每股730.10元将委托的10股X股票全数抛出。此后,双方未联系,亦未办理交割手续。直到一个月后,委托人王某到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告知所委托卖出的10股股票已于1个月前成交。当时王某未表示异议,办妥交割手续,取走了卖得的全部现金。王某回家后,其妻得知股票以每股730.80元卖出,便说:现在X股票已升到1000元了,证券公司逾期卖出股票不算数。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委托卖出股票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证券公司返还原10股X股票。
问题:证券公司出售股票的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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