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B.行为内容是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管理
C.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D.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为行政相对人所知晓
A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乙厂的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该市环境监理站经调查检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分贝,超过了该区的国家标准,即二类混合区的标准50—60分贝。依此,该市环保局向乙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乙厂置之不理。因此,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理:(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5000元。 问: (1)上述行政处理内容分别属于哪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2)第一类行为的特点和种类有哪些? (3)第二类行为与第三种行为有哪些不同? (4)本案中市环保局对甲同时作出三种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1、人类环境与生态环境两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完全重合的。
2、以环境问题的危害后果为标准,环境问题可区分为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
3、环境法调整的内容主要可分为污染防治与生态资源保护。
4、协调发展原则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环境法中的具体体现。
5、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环境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环境行政相对人。
7、行为违法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8、废气污染是最严重的一种环境要素污染。
9、我国对重点海域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10、自然保护区属于非生物资源保护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