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13年初接收了一家经营民爆器材破产企业的经销物资,并在政府未投入任何资金的情况下与另两人共同出资在当地注册登记了经营民爆器材的私营企业,并依法取得了该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资格证书,成为该县国家定点的民保器材经营企业。但该县经贸部门认为,刘果取得的民用操破器材经营权应当属于国有资产,于是由该县经贸部拍卖给没有取得民爆器材经营资质条件的王某,从而到夺了刘某对其私营公司的经营权,进而强制该公司整体转让给王某。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本案中,刘某对县经贸部门的处置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B.行政许可不是实施许可的主体拥有的资产,当地政府部对许可性质的认识错误
C.民用爆破器材的经营权是国家对特殊商品经营的许可,其经营资格和各种许可证照不得转让和拍卖,当地政府部对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拍卖的认识错误
D.该县经贸部门无权撒销刘某企业合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当地政府部门对实施行政许可主体权限的认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