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小学五·二班35人外出春游,老师给小明88元到冰激凌店买巧克力味和草莓味两种冰激凌。如果买20
A.4
B.3
C.2
D.1.5
A.4
B.3
C.2
D.1.5
A.调查
B.询问
C.观察
D.咨询
机会终于来了,在学校举办的秋季运动会上,我充分发挥了小杨热爱体育的特长,引导他为班级参加的体育项目出谋划策,协助体育委员组织,我鼓励他报了大家都未参加的3000米长跑,对此,我对他提出表扬,并号召全班同学向他学习。
运动会那天,小杨的3000米长跑得了冠军,成了班级最亮的一颗星,很多同学和他拥抱,给他送水、送毛巾,为他热烈鼓掌,使他感到了集体的力量和温暖,会后 我找他谈心:”小杨,运动会证明了你的实力,说明你是一个不甘落后的好学生,我相信你也会在其他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取得好成绩。
“老 师你真的相信我吗?”“我当然相信你。”他的眼中闪烁出激动的亮光,突然说:”那么老师,你也相信那天的废纸不是我扔的吗?我敢对天发誓,真不是我扔 的。”看到他委屈又可笑的样子,我笑了:”我相信你,当时我就相信不是你干的!”“真的吗?”他很惊讶也很高兴。”可你也有错,知道错在哪里吗?”他有些 不好意思的低下头:”知道老师,我会跟王老师道歉的,您放心!”
此后,小杨同学各方面有了长足的转变。
问题:1案例中的”我”主要贯彻了哪些德育原则?(8分)
2请结合案例加以分析论述(10分)
A.混合性哮喘
B.内源性哮喘
C.哮喘持续状态
D.左心衰竭
E.右心哀竭
原告陈X(1991年4月18日出生)系某市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学生.由于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被和平动物园的大狗熊咬伤而向岳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和平动物园和岳江区第一小学共同赔偿医疗、营养、护理、就医交通住宿、误工损失、伤残及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680800元。案件事实是:1998年4月14日,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组织学生去和平动物园游览,在参观时,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脱离学校队伍单独去看大狗熊,由于公园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将狗熊圈外层的大铁门关住,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进入大铁门内,而第二层门的铁栅又年久失修、锈蚀且有一大缺口,结果,在原告等要离开时,原告被大狗熊从缺口处伸出的爪子抓住。在同学、老师丑闻讯赶来的公园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才将原告从熊掌下挣脱出来。当时,原告左小腿肌肉被熊爪撕裂,血肉模糊,且由于失血过多而休克,被工作人员及老师送到中心医院,当时,动物园工作人员拿出1000元作医药费,后学校又送去3000元医疗费。原告经法医鉴定结论:陈X所受上述损伤,属重伤,左下肢部分功能障碍。事故发生时,熊圈周围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任何提示性警告。而岳讧区第一小学在组织游园活动之前,曾作过安全教育活动,由二年级教师(共6人)带领151名学生前去游览。 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二被告均有过错;动物园认为狗熊咬人主要是原告和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的过错造成的;岳江区第一小学则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请回答:(1)结合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理论,分析一下在本案中证明责任应该如何承担?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本案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