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2015年6月25日由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乙公司以一台设备进行投资,该台设备的原价为84万元,已计提折旧24.93万元,投资双方经协商确认的价值为65万元,设备投资当日公允价值为60万元。投资后,乙公司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20%。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则甲公司由于乙公司设备投资而应确认的实收资本为()万元。
A.40
B.84
C.59.07
D.60
A.40
B.84
C.59.07
D.60
A.2017年6月25日之前
B.2017年12月5日之前
C.2017年12月12日之前
D.2019年6月5日之前
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案例 保函规定与《开具保函协议书》中规定不一致导致的纠纷案
案情
2004年5月25日,甲公司因承包乙公司的工程而要求其开户银行丙银行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履约保函。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了《开具保函协议书》,约定银行向乙公司开出有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200万元整,有效期为2005年5月25日,甲公司提供了20万元的保证金。随后,丙银行出具了履约保函,保函中写明“应甲公司申请,我行在此开立以你方(乙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如果甲公司未能按工程合同规定履行其全部责任,我行保证为其承担责任。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合格后实效”。2005年6月1日,乙公司以甲公司承包的工程质量问题为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丙银行提出索赔,丙银行以其在与甲公司《开具保函协议书》中约定的一般担保责任和保函有效期截止为2。05年5月25日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以银行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丙银行立即向乙公司支付保函金额200万元及其他费用。
A.如甲公司的专利有效,则丙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使用甲公司的发明构成侵权
B.如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甲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则法院应中止诉讼
C.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在甲公司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制造相同的洗衣机、且仅在原有制造能力范围内继续制造,则不构成侵权
D.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洗衣机在技术上与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的洗衣机完全相同,法院应认定丙公司的行为不侵权
问题:
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