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A.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B.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C.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D.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E.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F.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G.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