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备用信用证
B.保函
C.保付加签
D.跟单信用证
案例 进口备用信用证诈骗案
案情
×年初,D公司(申请人)向B银行(开证行)提交了合同、申请书和备用信用证格式,并存足了百分之百的保证金,要求开证行为其开出金额为50万美元的远期备用信用证,用于进口轿车,受益人(卖方)为香港T公司。银行经办员在审核有关资料时,发现合同确实显示T公司为卖方,且上面有买卖双方人员的签章,合同条款还规定:“T公司保证在收到开证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后,立即发货,买方一年后付款,不计利息。”但是,对方提供的备用证格式却有两个疑点:
1.此格式(据称为C行标准格式)的申请人和受益人分别是T公司和香港P银行,而非D公司和T公司;
2.责任条款是开证行保证T公司向P银行归还贷款,而不是保证D公司付款。
于是,B银行提醒D公司注意,并提供了专门作为付款保证的备用证格式给D公司参考,D公司将此格式传真给T公司请其确认,但T公司拒绝接受,并诡称:“此格式在香港不能使用”,一定要按原提供的格式开具,而且必须开给P银行,否则,将把货转卖他人。D公司眼看轿车市场价格上涨,唯恐失去赚钱机会,便再三要求开证行开证。鉴此,开证行设法通过香港某咨询机构调查受益人资信情况,获悉T公司曾有利用备用证诈骗供货商商品和买方定金的前科,当即转告申请人,随后,又致电C行查询,收到复电称“该行从未开过上述格式的备用信用证”。至此,真相大白,从而戳穿了诈骗分子这一骗术,使我方企业免遭重大经济损失。
案例 银行出具提货担保的风险
案情
2003年11月1日,中国香港某银行根据其客户A公司的指示开立一张金额为20000美元的信用证,货物允许分批装运。2003年11月20目,申请人向开证行说明货物由受益人分两批装船,第一批货物已经抵达香港,要求开证行出具提取这第一批货物的提货担保,并附上相应的金额为10000美元的赔款保证。由于申请人在开证行有40000美元的信用额度,所以该行签发了一张给船公司的提货担保,允许申请人提货。一星期后,第一批货物的单据尚未收到,申请人又要求提取第二批货物的提货担保。由于申请人的信用额度并未突破,因此开证行开出了第二份提货担保。几天后,开证行获悉它的客户A公司倒闭了,董事们不知去向。之后开证行收到了国外寄来的单据,但金额是20000美元。显然信用证下只有这一批货物,根本没有第二批。一个月以后,凭开证行担保而被提走第二批货物的船公司,声称开证行侵占了价值为20000美元的货物。原来A公司少报了第一批货物的金额,再冒领了不是它的第二批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