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足球赛中突发心脏骤停,死亡对此,家长提出了很多质疑(1)比赛现场没有校医后来学生去找校医,校医才穿着高跟鞋走来而且校医的执业证书已经超过注册有效期(2)学校按照规定应设立卫生室,却只设立了保健室(3)学校已经自行配备除颤仪,校医却不使用,选择人工心脏复苏对于家长的第三点质疑,法院认为,除颤仪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学校必备的基本设备当时校医在紧急情况下,未使用该设备,而是选择了自己更为熟悉的人工心脏复苏,具有一定合理性,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对于家长的第一点和第二点质疑(即现场没有校医和学校未按规定设立卫生室),法院予以采信,判决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请问:案例中学校违反了下列哪项安全管理制度?()
A.学校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B.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C.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D.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