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刘某拟出资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其出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出资额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
B. 出资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
C. 首期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0%
D. 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A.出资额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
B. 出资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
C. 首期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0%
D. 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A.王某的出资可依公司章程分期缴纳
B.王某可以亲自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C.该电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王某可以独立作出解散该电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决定,但要采用书面形式
问:该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
B.一个自然人可以出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一个法人可以出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合伙企业可以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B.决定用公司盈利再投资设立另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C.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万元
D.决定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100万元。其中z赵某拟出资25万元人民币,钱某拟以一辆汽车作价出资20万元,孙某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李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5万元,周某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20万元。
(2)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9年12月 31 日前缴足。
(3)委托赵某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7年3月 21 日赵某到工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中不合法的地方,赵某与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7年4月 7日,赵某到工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 2007年4月 2日。赵某认为公司成立了应当公告,于2007年4月 11 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之后,赵某召集并主持首次股东会。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钱某作为出资的一辆汽车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由钱某补足差额,如果钱某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7年7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刑州分公司。荆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对方要求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7年8月,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冯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
试问:
(1)公司成立,是否必须公告?
(2)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董事会做出的关于钱某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
(4)西南兄弟创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替荆州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根据上述要点(a)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货币资金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问:(1)上述5人出资方式合法吗?(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A.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登记为1元人民币
B.公司章程应载明其注册资本
C.公司营业执照不必载明其注册资本
D.公司章程可以要求股东出资须经验资机构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