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拒赔案 [案情简介] 1998年初,广州一家合资公司策划在上海某百货商场举办护肤用品专柜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拒赔案
[案情简介]
1998年初,广州一家合资公司策划在上海某百货商场举办护肤用品专柜特卖活动月。为组织好这次特卖活动,该公司通过某人才市场的招聘,雇佣了5名小姐担任此次活动的推销员。有一天,该公司急需将20箱护肤用品,价值五万多人民币的货物从公司驻沪办事处运往商场。当时正值下午4时,公司专用送货车辆均已外出未归,活动现场又急等要货。为此,负责这次活动的业务员便安排推销员A叫一辆出租车送货,并再三吩咐其随车押货到指定的商场,同时联系商场专柜售货组派人在商场门口接货。但数小时过后,在商场门口接货的人员却始终未见随车押货的推销员A的踪影。业务员根据公司提供的寻呼机号码与推销员A联系,可是一位回电话的男士声称是机主,却根本不认识业务员要找的推销员A。由于公司招聘资料只有推销员A的呼机号码及一般个人资料,该公司一时无法找到推销员A的下落。发现这批货物已遭不测后,该公司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公安刑警人员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情况和资料,通过向有关寻呼台查询,结果发现推销员A提供的寻呼号码与实际机主身份不符,同时,推销员A在人才市场所留下的身份证及姓名、地址也有不少疑点。对于此案,公安部门虽然对所有的线索作了进一步的追查,但终究没有明确的结果。该公司事后根据投保的雇员忠诚保证保险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损公司的索赔申请后,立即向该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根据保险单所列明的条款,要求被保险人提供雇佣推销员A对其受雇前情况进行查询所获得的证明资料。但事实表明,该公司在雇佣推销员A时,未对其受雇前情况作必要的查询。由于被保险人在使用其雇员前,未通过必要的查询来防范其雇员在忠诚信用方面所潜在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依据保单条款对此案作出了拒赔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