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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我国某公司与美国签订了一份货物出口合同,数量10000公吨,双方约定信用证方式付款。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信

用证规定6至10月份5个月分批等量装运。我方公司于6、7月份每月运出2000公吨,并分别向银行交单议付,取得货款。8月份因货物未备妥故延至9月份共装运4000公n电运出,我方凭9月份签发的单据到银行议付,此4000公吨货款全部遭到银行拒付。根据《UCP600》的规定,请问银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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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甲方)与新加坡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中订明,甲方向乙方出售5000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甲方)与新加坡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中订明,甲方向乙方出售5000件衬衫,于2001年4月10日在上海装船,途经香港运往新加坡。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得知乙方还要将该批货物从新加坡运往智利。根据上述情况填写报关单时,以下填写正确的是()。

A.运抵国(地区)为“香港”,最终目的国(地区)为“新加坡

B.运抵国(地区)为“新加坡”,最终目的国(地区)为“智利”

C.运抵国(地区)为“香港”,最终目的国(地区)为“智利”

D.运抵国(地区)为“智利”,最终目的国(地区)为“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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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中国某公司(买方)与美国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成套机电设备的CIF合同。合同规定目的港为天津港,检验和

中国某公司(买方)与美国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成套机电设备的CIF合同。合同规定目的港为天津港,检验和索赔条款规定,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90天内根据商检报告提出索赔。卖方如期发运了货物。货到天津港后,买方没有申请商检,而是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至最终用户所在地偏僻的N县城,并在当地申请商检局对货物进行检验,结果发现货物有某些残损,商检证书证明残损系发货前因素所致。买方依据商检证书,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议,提交仲裁。问:仲裁庭应如何裁决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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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电子零部件的合同,合同规定采用CIF术语。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试问上述风险损失应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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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一外贸公司(甲方)与美国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项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卖给甲方价值4000美元用于制作

一外贸公司(甲方)与美国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项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卖给甲方价值4000美元用于制作服装的辅料,甲方用该辅料和国产主料加工成价值40万美元的羽绒服返销给乙方。 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时应填报()。

A.进口为“进料对口”,出口为“一般贸易”

B.进出口均为“进料对口”

C.进口为“一般贸易”,出口为“进料对口”

D.进出口均为“一般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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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
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作价。

A.到岸价

B.合同价

C.离岸价

D.议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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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了一份出口大米的合同,合同规定由中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天津某轮船公司A签订了运输合同并租用“扬威”号货轮的一个舱位,后中方将货物在天津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后货物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问:

如果中方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以在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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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我国一印染厂与美国客户签订了一份出口染色布合同。其中共五个花色,每种1000码,溢短装幅度为5%。合同签订后,
我方在发货时根据库存情况将五种花色中畅销的两种少装了5%,而滞销的三种多装了5%,虽然都在规定的溢短装幅度内,但货到后买方以我方没有遵循合同的规定而拒收。请问:买方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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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中方某公司与意大利商人在2003年10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意大利商人于5月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意大利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发票金额的120%。我方没有理睬,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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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同规定多交了20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吨应按()作价。

A.CIF价

B.合同价

C.FOB价

D.议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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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案例 信用证项下提单的作用 案情 某年4月国内某公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订了一份金额约LYSD155000的纺织

案例 信用证项下提单的作用

案情

某年4月国内某公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订了一份金额约LYSD155000的纺织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直接买家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某某公司的提单,并指定货物由美国某船公司装运。货物装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到开证行索汇。正常的偿付结汇时间已过而货款却一直未到账,此时收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申请人拒绝赎单,全套单据由开证行保留。与此同时,我公司向船公司查询货物下落,被告知货物已被收货人提走。鉴于全套正本提单仍在开证行处,我方亦未有任何放货指令,我公司要求船公司对此作出解释。船公司答复说,托运人要求出具的是记名提单,记名提单项下可以不需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并无责任。我公司要求申请人赎单及船公司赔偿都未果,不久全套索汇单据被退回。出于无奈,我公司将美国船公司告上法庭。被告以此案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作为辩护依据,提出提单背面条款中已约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国内海事法院一审认定,由于被告未能提供完整的美国法律文本,故本案适用中国海商法,提单无论记名与否都是物权凭证,裁定承运人必须凭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放货,被告无单放货已严重侵权,应赔偿原告全部货款和利息损失。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法庭的严正要求下,被告方提供了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文本。经仔细研读,此法只适用于往来美国港口的运输业务,本案恰恰未涉及美国港口。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书下达七天内,我公司即收到了被告赔偿的全部货款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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