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甲方)与新加坡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中订明,甲方向乙方出售5000件衬衫,于2001年4月10日在上海装船,途经香港运往新加坡。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得知乙方还要将该批货物从新加坡运往智利。根据上述情况填写报关单时,以下填写正确的是()。
A.运抵国(地区)为“香港”,最终目的国(地区)为“新加坡
B.运抵国(地区)为“新加坡”,最终目的国(地区)为“智利”
C.运抵国(地区)为“香港”,最终目的国(地区)为“智利”
D.运抵国(地区)为“智利”,最终目的国(地区)为“智利”
中国某公司(买方)与美国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成套机电设备的CIF合同。合同规定目的港为天津港,检验和索赔条款规定,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90天内根据商检报告提出索赔。卖方如期发运了货物。货到天津港后,买方没有申请商检,而是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至最终用户所在地偏僻的N县城,并在当地申请商检局对货物进行检验,结果发现货物有某些残损,商检证书证明残损系发货前因素所致。买方依据商检证书,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议,提交仲裁。问:仲裁庭应如何裁决此案?
一外贸公司(甲方)与美国某公司(乙方)签订了一项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卖给甲方价值4000美元用于制作服装的辅料,甲方用该辅料和国产主料加工成价值40万美元的羽绒服返销给乙方。 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时应填报()。
A.进口为“进料对口”,出口为“一般贸易”
B.进出口均为“进料对口”
C.进口为“一般贸易”,出口为“进料对口”
D.进出口均为“一般贸易”
A.到岸价
B.合同价
C.离岸价
D.议定价
如果中方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以在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A.CIF价
B.合同价
C.FOB价
D.议定价
案例 信用证项下提单的作用
案情
某年4月国内某公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订了一份金额约LYSD155000的纺织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直接买家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某某公司的提单,并指定货物由美国某船公司装运。货物装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到开证行索汇。正常的偿付结汇时间已过而货款却一直未到账,此时收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申请人拒绝赎单,全套单据由开证行保留。与此同时,我公司向船公司查询货物下落,被告知货物已被收货人提走。鉴于全套正本提单仍在开证行处,我方亦未有任何放货指令,我公司要求船公司对此作出解释。船公司答复说,托运人要求出具的是记名提单,记名提单项下可以不需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并无责任。我公司要求申请人赎单及船公司赔偿都未果,不久全套索汇单据被退回。出于无奈,我公司将美国船公司告上法庭。被告以此案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作为辩护依据,提出提单背面条款中已约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国内海事法院一审认定,由于被告未能提供完整的美国法律文本,故本案适用中国海商法,提单无论记名与否都是物权凭证,裁定承运人必须凭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放货,被告无单放货已严重侵权,应赔偿原告全部货款和利息损失。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法庭的严正要求下,被告方提供了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文本。经仔细研读,此法只适用于往来美国港口的运输业务,本案恰恰未涉及美国港口。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书下达七天内,我公司即收到了被告赔偿的全部货款与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