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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6网未经许可传播《赤壁》被判赔 未经电影《赤壁》著作权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营销策划分公司(简称中影集团)许可,视频网站酷6网擅自播放《赤壁》,中影集团起诉至法院,要求酷6网赔偿损失55万元。 中影集团诉称,在《赤壁》上集首映日,中影集团就曾向酷6网的经营方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酷溜公司)发律师函,要求其不要传播影片。然而在《赤壁》公映期间,酷溜公司却未经授权、未支付使用费,就在其经营的酷6网上提供该影片的网络视频,侵犯了中影集团的著作权。 对此酷溜公司表示,他们在收到中影集团律师函后,要求员工将“赤壁”设置为关键词,注意对上传相关视频进行阻止和删除。其代理人称,涉案视频是由网友上传的,酷6网仅是为网友上传的视频提供存储空间,并未改变上传内容,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且涉案视频的内容不在网站显著位置,点击量少,没有给中影集团造成不良影响,不同意其赔偿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审理认为,从酷6网网站经营的角度看,增加视频内容是其网站增加点击量、获得广告等经营利益的重要手段。酷溜公司对用户上传的内容是否侵权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虽然酷溜公司在收到中影集团律师函后给予了一定的处理,但在《赤壁》热播期间,网站上仍可找到该片内容,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法院认定酷溜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行为存在过错。法院在综合参考酷溜公司的过错程度、《赤壁》的投资规模、上映档期等多种因素后,判令酷溜公司停止传播《赤壁》,并支付赔偿金5万元及诉讼合理开支5 000元。 近几年来,视频分享网站大量涌现。这些网站都是以网友上传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大量的视频内容,并通过上传程序选择的设置,对视频内容进行自动分类和推荐。从2008年开始,多家权利人陆续就类似的擅播影片行为提起诉讼,认为视频分享网站侵权,而网站则大多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免责条款作为挡箭牌,以不知作品侵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上述条例中的免责条款在实践中被称为“避风港规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如果符合“标明了自身的基本状况,并明示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不改变作品”、“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作品侵权”、“未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接到权利人通知后进行删除”这五大条件,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避风港规则”并不能使上述无限制的视频上传行为合法化。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案作品基本为正式发行的影视剧,且大部分内容在热播期间,上传内容完整规范,编号统一,大量内容均由一个网友在同一地址上传。网站对此类情形,如果仍以不知道侵权为由进行抗辩,则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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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文化的进步包含科技的发展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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