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确诊为“肺癌”,入院治疗。护士应根据护理健康教育程序进行健康指导。该患者健康教育程序的第二步骤主要内容是()
A.教育计划
B.精神状况
C.计划实施
D.教育诊断
E.智能评估
A.教育计划
B.精神状况
C.计划实施
D.教育诊断
E.智能评估
A.因肺部感染办理入院, 在院期间并发胸膜炎, 嘱其出院办理二次入院申请。
B. 因阑尾炎住院,无手术指征,经抗炎等对症治疗好转后出院;5日后又因腹痛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入院。
C. 尿路结石患者经治愈后出院,3 天后因高血压收治入院。
D. 肺癌患者入院后住院费用较高,医生因费用问题嘱其办理出院后次日再办理二次入院。
患者,男性,35岁因高热持续不退伴有腹泻、血便,经血液和大便培养,确诊为“伤寒”收住院。
入院后应采用哪类治疗膳食
A.少渣半流
B.少油半流
C.禁食+肠外营养
D.清流
E.要素膳
[案情介绍]
被保险人俞某于2003年7月5日在某市一公园游园时遭雷击,当即昏迷倒地,被送往附近甲医院急救。入院后他在给予心脏按压、电击复律等抢救措施后苏醒,于2003年8月4日好转出院。出院时被保险人神志清楚,一般情况尚可,除四肢肌力较差外,无其他明显异常。
由于被保险人购买了该公园的游园月卡,而在购月卡时同时投保A保险公司“旅游景点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被保险人在出院后向A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A保险公司在接到该理赔申请后,经调查研究,认为暂时不符合理赔条件,请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满180天后做伤残鉴定。
同年12月20日,被保险人因左下肺癌伴两肺转移入住该市乙医院,第二天患者本人放弃治疗,要求自动出院,并于出院回家后的当天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于2004年1月14日向A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在申请人提供的理赔材料中,乙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上列明的死亡原因是“肺癌”,因此,A保险公司又作了进一步调查,发现被保险人于2003年7月2日(雷击事故发生前)因“咳嗽、乏力三月”入住该市丙医院,CT检查示左下肺癌伴两肺转移。
被保险人在发生雷击事故后未满180天就死亡,因此无法做意外伤害伤残鉴定。同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列明的死亡原因是“肺癌”。在这种情况下,A保险公司对本案的理赔出现了争议,具体有三种意见:
一、拒赔。持拒赔意见者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列明了死亡原因是“肺癌”,而“肺癌”是疾病,不属意外伤害,因此,A保险公司应该拒赔;
二、全额理赔。持全额理赔意见者认为,虽然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列明了死亡原因是“肺癌”,但被保险人遭雷击是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被保险人在遭雷击后180天内死亡,在无法判断雷击事故是否为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因此,A保险公司应全额理赔;
三、比例理赔。持比例理赔意见者认为,虽然被保险人遭雷击是意外伤害事故,事实上也确实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但被保险人在遭雷击前已确诊“肺癌”,因此,应该认为被保险人是在“肺癌”和雷击两种原因的作用下死亡的。所以,本案应根据“事故寄与度”原则,确定理赔比例。
A.性激素
B.甲状腺片
C.肾上腺皮质激素
D.促甲状腺素
E.升压激素
B、少油半流
C、禁食+肠外营养
D、清流
E、要素膳
经治疗体温正常,大便每天2次,不成形,隐血试验阴性。进入恢复期,宜选用的治疗膳食是A、高能量高蛋白维生素膳食
B、高蛋白低脂膳食
C、少渣半流
D、少渣高蛋白软食
E、普食
恢复期食物选择应禁选A、胀气食物
B、低膳食纤维食物
C、温热食物
D、酸性食物
E、碱性食物
A.坚持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专家作用
B.按照早参与、早用药、早治疗的原则,对新入院患者尽早实施中医药治疗
C.对留院排查病例、疑似或确诊病例纳入中医辨证论治范围,进行中医辨证施治
D.加强对易感人群、密切接触者及一线医护人员进行中药预防用药
A.脱敏治疗
B.药物暗示
C.语言暗示
D.经验暗示
E.行为暗示
李阿姨经过积极抗炎、利尿、强心治疗后,体温降至正常范围,能够平卧,现改用地高辛口服。作为主管护士在给药时要特别注意
A.应空腹服药
B.应饭后服药
C.应准时服药
D.用药前应测脉率(心率)和节律
E.服药后少喝水
李工程师:在日本,肺癌病人的平均生存年限(即从确诊至死亡的年限)是9年,而在亚洲的其他国家,肺癌病人的平均生存年限只有4年。因此,日本在延长肺癌病人生命方面的医疗水平要高于亚洲的其他国家。张研究员:你的论证缺乏充分的说服力。因为日本人的自我保健意识总体上高于其他的亚洲人,因此,日本肺癌患者的早期确诊率要高于亚洲其它国家。张研究员的反驳,基于以下哪项假设?()Ⅰ肺癌患者的自我保健意识对于其疾病的早期确诊起到重要作用。Ⅱ肺癌的早期确诊对延长患者的生存年限起到重要作用。Ⅲ对肺癌的早期确诊技术是衡量防治肺癌医疗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
A.只有Ⅰ
B.只有Ⅱ
C.只有Ⅲ
D.只有Ⅰ和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