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厂家()A.广东轻工家电有限公司代理出口B.广东省轻工家电有限公司C.广州轻工家电有限公司D.江
生产厂家()
A.广东轻工家电有限公司代理出口
B.广东省轻工家电有限公司
C.广州轻工家电有限公司
D.江西浪花毛织厂
生产厂家()
A.广东轻工家电有限公司代理出口
B.广东省轻工家电有限公司
C.广州轻工家电有限公司
D.江西浪花毛织厂
经营单位()
A.广东轻工家电有限公司代理出口(4401913217)
B.广东省轻工家电有限公司(4401913217)
C.广州轻工家电有限公司(4401913217)
D.江西浪花毛织厂(4401913217)
发货单位()
A.广东轻工家电有限公司代理出口
B.广东省轻工家电有限公司
C.广州声龙报关行
D.江西浪花毛织厂
生产厂家()
A.广州海关
B.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针织品有限公司
C.广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D.广东美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下面的信函拟订一份售货合同
函1.芬兰A.B.C. 公司业务员JOHN HENDRY在秋交会上获知广东轻工家电公司经营HALOGEN FITTING,遂于1998年4月2日发来询盘如下:
敬启者:
在1997年秋交会上,获悉贵公司生产HALOGEN FITTING,我方对型号W500
产品感兴趣,请报8 000件CIF HELSINKI。
我方渴望了解你公司最优惠的交易条件和有关的资信情况,我公司业务往来银行是芬兰商业银行。
盼早复。
JOHN HENDRY
1998年4月2日
函2.广东轻工家电公司接芬兰A.B.C. 公司的信后,业务员张明即于4月4日发盘并建议增加订货数量以便凑成一整集装箱货柜:
敬启者:
很高兴收到你方4月2日询价,我公司经营HALOGEN FITTING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该产品在欧洲深受欢迎。建议你方将产品数量增加到9 600件,以便我们装成1个40整柜。现报价如下:
1.商品:HALOGEN FITTING
2.包装:箱包装,每箱12件
3.数量:9 600件
4.型号:W500
5.价格:每件4美元CIF HELSINKI
6.支付方式: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作成以我方为受益人
7.装运: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
我公司业务往来银行为中国银行广州分行,有关我公司的资信情况,请径洽询中国银行的芬兰分行。
盼早来首次订单。
张 明
1998年4月4日
函3.A.B.C. 公司JOHN HENDRY接信后,认为价格太高,于4月8日来信说明该公司的经营优势,要求广东轻工家电公司降低价格:
敬启者:
你方4月4日信已收到,谢谢。你方要求将数量增加到9 600件我方没有异议。但价格偏高,我方难以接受。
我方对本地区市场有充分的了解并在芬兰拥有广泛的销售组织,我们有信心推广贵公司该型号产品,请你方报最优惠价。
盼早复。
JOHN HENDRY
1998年4月8日
函4.广东轻工家电公司张明接对方信后,经研究同意降低价格,以便打开芬兰的市场,于是4月12日去信芬兰A.B.C. 公司如下:
敬启者:
你方4月8日信收悉,谢谢。
我方在欧洲销售该产品的价格均不低于USD 4.00/PC。但考虑到贵公司首次与我方合作,并对我方产品有信心,我方愿降低价格,现报价如下:
1.商品:HALOGEN FITTING
2.包装:箱包装,每箱12件
3.数量:9 600件(允许5%溢短装)
4.型号:W500
5.价格:每件3.80美元CIF HELSINKI
同时,我方要求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若你方能在本月底前下订单并开立信用证,我方可保证在5月交货。
正像你方所看到的那样,我方产品在欧洲地区享有盛名。由于我方产品物美价廉,无疑必将有助于你方开拓市场。
请贵方尽快答复。
敬上
张 明
1998年4月12日
函5.芬兰A.B.C. 公司接广东轻工家电公司的降价信函后,即于4月15日来信表示接受:
敬启者:
我方接受你方4月12日的发盘。由于我方急需此货,望你方按报盘许诺的1998年5月装运,不允许分批装运。请你方准备好合同并寄我方签署。一旦签订合同,我方即申请开证。
希望很快收到合同。
敬上
JOHN HENDRY
1998年4月15日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
致:广东省轻工家电有限公司 日期:2003年2月4日
信用证号:472/818
金额:USD155 000.00
通知行:广州中国银行
敬启者:
兹开立不可撤销之信用证以贵公司为受益人,开证人为香港ABC贸易公司,总金额为美元壹拾伍万伍仟元正,由受益人开具即期汇票以香港南洋商业银行为付款人,支取100%发票金额之货款并随附下列单据:
1.手签商业发票一式两份;
2.保险单包括平安险及战争险按110%发票金额投保;
3.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作成“凭指定”(to order)并“空白背书”(endorsed in blank),列明货物自贵埠运至新加坡,注明“运费付讫”,通知开证人船名、数量及装运日期之电报副本证明装运下列货物:
50台灯架(Lamp Holder),型号为W1052/55874,每台美元3 100(按销货确认书JT126号),CIF新加坡
分批装运:允许分批装运 转运:不允许转运
装运日期不得迟于 2003-3-28
交单日期:2003-4-15 广州
特别条款:金额及数量可增减5%
凡根据本信用证并按照其所列条款开出之汇票,如及时提出,敝行同意对其出票人、背书人及善意持有人履行付款责任。
本证受国际商会1994年修订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约束。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
以下()不属于报关企业
A.中国远洋总公司所属“长白山”号集装箱远洋运输船
B.北京轻工进出口公司
C.代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公司
D.北京服装进出口公司签约的加工贸易服装加工企业
广东省轻工家电进出口公司向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开特公司出口节能灯5 000个,规格为7W/220V 2U,9W/220V 2u,每种规格各2 500个,每个2美元FOB广州,纸箱包装,每箱100个,箱件尺寸为50cm×20cm×30cm,毛重为10千克/箱,运输标志(唛头)为:
AL SHAMALI
DUBAI
Nos: 1-50
货物于2002年2月18日在广州装E001航次的“丽京”轮运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请根据上列条件填制一份“清洁、已装船、由广东省轻工家电进出口公司指示”的提单,要求通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开特公司,并注明“运费到付”。
申报单位()
A.广东纺织品进出口广通贸易有限公司
B.广东省纺织品公司
C.广州纺织品进出口广通贸易有限公司
D.广通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