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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我方向外商订购8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四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合同开立了发票。结果对方所交

货80公吨全部是甲规格的货,我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4,拒收其余的3/4,并要求退回3/4的货款。卖方争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规定,只能给予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双方诉诸法院。试问:法院应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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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我方出口食糖200公吨,每公吨USD450CIFC2%利物浦,货物装船后,公司财会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应汇出多少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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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我国山东一公司和日本客户签订出口生姜的合同。当时,日方提出要看样品,但由于当年的生姜还没到收购季节,中方
没有当年样品,于是便将前一年储存的生姜样品提交日方,并强调当年收购的生姜与此样品完全一致。日方对样品表示满意。于是在合同中规定:出口当年产的生姜80公吨,规格为每块250克以上,每公吨200美元CFR大阪。但当年生姜收货时,因收成不好,规格普遍偏小,且当年同规格的货物价格比前一年上涨20%,导致中方货源吃紧,收购成本增加。为了公司利益,我方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规格发货,将部分不符合规格的产品混在其中,日方收到货时,以我方提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拒收并要求损害赔偿。请问:日方要求索赔是否合理?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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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某外贸公司与美商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我方出口某商品500公吨,每公吨450美元,合同签订时的汇率
为:USD1=CNY8.2820,出口人民币收入应为1863450元(450×500×8.2820=1863450)。但合同规定,货物出运后2个月付款,所以结算应以结算时银行挂牌的汇率办理,而2个月后的汇率已经变为:USD1=CNY8.2750,试分析出口商与进口商在交易过程中的外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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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日方签订一批出口货物100公吨的合同,以CIF东京价成交,我方按规定装船,取得了各种单证,由于船方失误,船到东京只卸了80公吨货物,剩下20公吨货物卸到另外港口,买方以此为由,向我方提出索赔。买方的索赔要求()

A.不合理,应由船方负责赔偿

B.合理,应由我方赔偿

C.合理,应由我方和船方共同承担赔偿

D.不合理,应由我方和买方共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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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我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6.6千克,共1500箱,总重量为24.9公吨。但备货时发现我
方生产企业的标准包装重量均为每箱20千克,由于装运期已临近,于是该公司便擅自改交每箱20千克,总箱数仍然为1500箱,此批货实际装了30公吨,但是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为24.9公吨。但货物运抵日本港后,日本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要对进口商征收罚款。进口商要求我方对该笔罚款进行补偿。最后我方只能按照单据上标注的24.9公吨收款,余下的5.1公吨等于白送给了客户。请你分析一下我方的失误在哪里,从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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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我方按CIF条件出口大豆1000公吨,计10000包。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物卸至目的港码
头后,当地码头工人开始罢工。在工人与政府的武装力量对抗中,该批大豆有的被撒在地面,有的被当作掩体,有的丢失,总共损失近半。这种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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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案例] 我某工地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出口150公吨冷冻食品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平均每月装运30公吨,凭即期

[案例]

我某工地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出口150公吨冷冻食品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平均每月装运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信用证补充规定,装运前由港口商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3~5月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6月份货物由于船期延误推迟到7月6日装运,为顺利议付,托运人让承运人签发了6月30日装船提单,而送交议付的测温证书签发日是7月6日,议付行也没发现。7月10日,同船又装运了30公吨货物,测温证书的签发日也是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笔货款。请评述开证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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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我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商人按每公吨250美元CIF悉尼成交某农产品500公吨,合同规定:每袋包装50千克,
双线新麻袋包装,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5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试问我公司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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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我国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商出口某农副产品一批共20000公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Time of Shipment: during A
pr./May,2006,Partial shipment is not allowed;Port of shipment: Guangzhou/Zhanjiang;Port of Destination: Singapore。”我公司在4月28日分别在广州和湛江将各10000公吨货物装上“海星”轮第50航次和“长河”轮第50航次,目的港为新加坡。根据国际惯例,我方的做法违反信用证规定吗?为什么?如我公司先后于4月28日和5月2日分别在广州和湛江港各装10000公吨货物于第169航次的“海丰”轮,之后运往新加坡。此时,我方的做法违反信用证规定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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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某年6月27日我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
即期装运的实盘。但对方接到我报盘,未作接受,而一味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公吨,价格每公吨CI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但我方接到对方接受电报时,发现因该初级产品主要产地巴西受冻灾而影响该商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猛涨至每公吨2666.67元,于是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收到接受电报前已售出”。但对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他是在发盘有效期限内接受的,坚持要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23万余元人民币,否则提交仲裁解决。这项纠纷经过多次电报往返,争论十分激烈。由于我方对市场调查研究不够,未掌握到该商品可能上涨的情报,对荷商一再要求延长发盘的有效期也缺乏敏感性,在我方一再延长有效期,并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以后,造成了荷商主动、有利的形势。当荷商看准行情,表示接受时,我方公司才发现市场价格已猛涨。我方虽然多方解释,以图撤盘,但均未能达到目的。最后以我方执行合同而告终,共损失差价达23万多元,对外也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从这个案例来看,我们从中吸取的教训是多方面的。

请问:

我方在推销技术上有哪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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