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我方向外商订购8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四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合同开立了发票。结果对方所交
货80公吨全部是甲规格的货,我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4,拒收其余的3/4,并要求退回3/4的货款。卖方争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规定,只能给予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双方诉诸法院。试问:法院应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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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合理,应由船方负责赔偿
B.合理,应由我方赔偿
C.合理,应由我方和船方共同承担赔偿
D.不合理,应由我方和买方共同承担损失
A.正确
B.错误
[案例]
我某工地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出口150公吨冷冻食品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平均每月装运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信用证补充规定,装运前由港口商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3~5月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6月份货物由于船期延误推迟到7月6日装运,为顺利议付,托运人让承运人签发了6月30日装船提单,而送交议付的测温证书签发日是7月6日,议付行也没发现。7月10日,同船又装运了30公吨货物,测温证书的签发日也是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笔货款。请评述开证行的行为。
请问:
我方在推销技术上有哪些缺陷?